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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 1 ─ 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 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 会议为止。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 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法律和 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2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 发展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耕地保护、粮食 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 年初和年中召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议召开 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 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 召开会议。─ 3 ─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 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 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 容,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 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 少于 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 增加。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 受前款规定 限制。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 和单位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 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 数。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 备会议,由上次 会议主席团主持。预 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 准备事项的决定。─ 4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 设立预算审查委员 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 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 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安 排下 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 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当年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乡镇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 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六)听取和审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 告; (七)其他。 第十二条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实际情 况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 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 状况和环境─ 5 ─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 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其他。 第十三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主席团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意见,通过本级预算、 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 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 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 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 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 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6 ─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 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和乡镇人 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 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 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 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代表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 交大 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经主席 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列入下 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 关和组织研究办理,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 向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报告,并通过 网站、公告栏、显示屏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代表 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7 ─ 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 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依法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出缺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 补选。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 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 写明罢 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 长,镇长、副镇长,可以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提出辞职,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 联 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 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 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 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 派负责─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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