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第四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五章 传播与普及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推动新时代哲学社会
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 1 ─ 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学科
建设、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传播与普及,以及保障与激励、
监督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
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
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构
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
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作出江苏贡献,为江苏现代化建设提供
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为哲
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
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负责审定哲学社会
科学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哲─ 2 ─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落实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哲学社会
科学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和研
究力量,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人才工程等,组织
推进理论工作重点平台建设,推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以下简
称新型智库)建设,管理社会科学基金,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
学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发展 改革、教
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和 旅游、统
计、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
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哲学社会科学界 联合
会(以下简称社科 联)是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者的联合组织,是
哲学社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的 具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
术研究交流、社会科学普及、决策咨 询服务、社科学术社 团建
设等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委
托的优秀成果评奖等事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
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高等学校等单位设立的社科联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哲学社
会科学促进相关工作。─ 3 ─ 第七条 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公民依法参与、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
对在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 包括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
院)、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学术社 团以及其
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
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
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
律,尊重专家学者的创造性劳动,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方 向
导向鲜明正确、学术空气生动活跃。
第九条 本省依托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发
挥新型智库咨政建 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对外
交流等作用。
新型智库应当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 对象,以
服务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从事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活动。
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
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4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者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道路自
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 精
神,担当学术己任,坚守思想追求。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者在哲学社会科学活动中,应当 遵守学
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
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
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职
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为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工作 便利,发挥其研究专
长,为其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哲学社会
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培训研修制度,提高哲学社会科学 教学科研
人员素质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
部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以及哲学社会科学机构,
应当鼓励、支持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提高 各类人才计划中
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 比重。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 教育部─ 5 ─ 门应当编制、实施人才发展规划, 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 各
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构建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
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体系。
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应当 安排一定比例名额用于支
持青年人才发展。实施 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在科研项
目、表彰激励、成果出版等方面给予倾斜。发现、培养和使用
青年人才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工作的重要
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研究人员 薪酬制度改革,优化收入
结构,提高收入水平,为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人才提供相应待
遇。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专业 技术一级岗位设
置试点工作。拓展新型智库研究人员 职称晋升通道,将民办社
科研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纳入专业 技术人才培养和相
关职称评定序列,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哲学社会科学机构 职称
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执行。
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制 度。
第三章 学术研究与学科建设
─ 6 ─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 教育部门、社科联
以及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等哲学社会科
学机构,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建
设具有主体性与原创性的学术体系,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普 遍
意义、凸显江苏特点和发展优势的学科体系。
第十五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 围绕马克思主
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最新成果,组织开展重大理论
问题研究、重大现实问 题研究、重大实践经验总结;围绕哲学
社会科学领域重大学术理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 题,推进知
识创新、理论创新、方 法创新,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以中国实际为研究 起
点,促进发展中国理论、 繁荣中国学术。鼓励建立国情省情地
方调研基地,加强国 情省情调查研究。
鼓励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 树立国际视野,吸收借
鉴国外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 增进学术交流互鉴。
第十六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在传承 弘扬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 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
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等的挖掘和阐发,推动优
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推进地域文明探源和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系统 挖掘和整
理吴文化、楚汉文化、金陵文化、淮扬文化等江苏地域文化,─ 7 ─ 深入研究阐释长江文化、江海文化、大运河文化、江南文化的
时代价值。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中 增加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籍对外翻译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机构和研究人员 围绕传承弘扬
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研究阐发重要党史事件、
党史人物的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研究阐发以爱国主义为核心
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充分挖掘改革开
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 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
江苏特色精神文化资源。
第十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和哲学社会科学机构
应当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的规划、组织和领
导,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 探索实行重大前沿领域、重
要攻关项目揭榜挂帅制度。
支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中 心、重点研究基地、重
点实验室。鼓励发展跨区域、跨学科、跨单位的学术共同体。
第十九条 省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
会科学院,应当优化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设 置和布局,加大对基
础学科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 度,深化基础学科建设,促进基 础
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
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
支持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进入世界一 流建设学科、江苏─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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