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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省与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开展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以及相关服务保 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苏台两地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坚持一个中 国原则和“九二共识”,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助力两岸关 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第四条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积极为台湾同胞在 本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经济文化交流 合作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平台,贯彻落实─ 1 ─ 国家、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各项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对台经济文 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 据需要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台湾同胞权益保障的重大事项。台湾同胞权益保 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 , 加强对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和台湾同胞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支持台湾同胞联谊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两 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对在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资。台湾同胞投资可以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进 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 业、领域。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参与“一带一路”建─ 2 ─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大运河文 化带建设,同等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省其他企业同等适用相关 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多种形式扩大在本省的 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分配利润进行直接 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制定和修订,按照本省规定享受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全球总部、地 区总部以及研发、营 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 功能性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到本省投资创 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按 照促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台湾地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省 注册的法人, 可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本省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 聘于在本省注册法人 的台湾同胞,可以作为项 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同等政 策。─ 3 ─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从事研究工作的台湾同胞, 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在本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 件的可以同等参加相应系 列、 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 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 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建设 高水平研发机构。对 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 享受支持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 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用品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获得认定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 申请智能制造示范车间、智能制造 示范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 冠军、环保信用评价绿色企业等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实施 科技成果转 化,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 4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自 主研发的科技成 果,符合条件的可以被提名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发展 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 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苏台两地开展 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 域。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支持 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涉台农业园区创 新发展,深化苏台农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支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在本省设立 银行业 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 件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申请在本省设立持股不超过相应比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台湾地 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 起设立或者 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 金融组织。 鼓励在本省的台资 金融机构与本地其他 金融机构开展合 作,整合优质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台湾同 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 授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 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融─ 5 ─ 资担保等服务,可以通过 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可 以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大陆依法通过公开发行 股 票、公司债券融资的,同等享受本省规定的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 申请本省各类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联合设立两岸 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四条 支持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昆山市金 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和淮安台资企业产业 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 支持各类涉台经济园区建设,深化苏台两地产业合作。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两岸企业家峰会在本省举办年会等活动, 发挥峰会平台在深化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六条 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中国 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共同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台湾地区文化 艺术团体、台湾同胞参与本 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支持本省文化 艺术团体到台湾地区开 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 申报国家、省─ 6 ─艺术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本省出版发行单位与台湾地区出版界加强 交流合作,参加两岸 图书交易会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省 广播 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 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引进台湾地区制作单 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 支持苏台两地制作单 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 视剧。 第三十条 支持苏台两地文化创 意产业界合作开展交流互 访、人才培养、展览展示等活动。 支持台湾地区文化创 意机构、台湾同胞参与本省文化创 意 产业园区建设运营。 鼓励台湾同胞参加本省举办的各 类文化创意赛事。 第三十一条 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持 续开展 海峡两岸(昆山)中秋灯会、江苏台湾交流 灯会等旅游民俗文 化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地区民 间团体和协会在体 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本省相关机 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 第三十三条 支持对台交流基地在苏台文化、教育等领域交─ 7 ─ 流中发挥作用。对台交流 基地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对台重点交流 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支持各级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工 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对台交流合作。 鼓励在本省的台湾同胞以适当形式参加各级工会、 青年联 合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 群团组 织及其活动。 在本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各级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 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 第三十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 慈善组织、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和支持本省 慈善事业。 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地区 慈善组织、台湾地区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参加江苏 慈善奖评选。 第三十六条 支持苏台两地红十字组织在灾难救助、两岸同 胞寻亲、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台湾同胞在本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与当地居 民同等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台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规定在 本省投资设立医疗机构。 台湾同胞取得大陆医师、护士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省 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与本省从业─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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