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0月
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修正 2011年
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
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
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
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必要时
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副主
任主持会议。
2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
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
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期间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
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
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
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
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
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
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县(市)、市辖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并可以邀请部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自治区的全国人
3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
报告,严格遵守会议 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年 满十八周岁、享有
政治权 利、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的公民,可以 申请旁听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
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 暂不公开有关议
程。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
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和列席人员 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4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
议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问
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任会
议决定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 否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 再决定是 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 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议案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说明。
法规议案, 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
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人事任 免议案, 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人事任 免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 形式,一
事一案, 写明案由、案据和 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 批准国
5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 算的
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 交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也可以同时 交其他有关专门委
员会审查或者 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征求意见,由 财政
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 果的报告。有关委员
会的审查意见应当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
举行会议的十日前 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
会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 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
议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
案的机关、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的工作委员会或者办公厅应当提 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 说明。
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 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 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
组会议、全体会议 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进行审
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联组会议 上对议案作 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 交付表
6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 对该议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
审议中有 重大问题需要 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联组
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 暂不付表决,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 度工作计划听取自治区人
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 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关于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 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 评
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 计工作报告、审 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
报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年 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
成情况的报告;
(四)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 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提出的 执法检查报告;
7(七)专门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 团交付
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 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
报告;
(十)其他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的 具体
程序, 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 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由 执法检
查组组长作报告或者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后,可以由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 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 交由有关机关
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 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 对自治区人民政
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
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 研究处
8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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