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
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
— 1 — 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
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
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
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
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
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 2 —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
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
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
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
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
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
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
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与电信设施的
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 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
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 磁辐射
等方面的知识。
— 3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 息通信业发展规
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组织 编
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 土
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电信设施 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 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 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 置电信
设施。建 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
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
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 项目概算。电信业务
经营者不得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
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 桥梁、隧道或者 地下
铁道等,应当在可行 性研究论证、建设方 案审查前,书面通知
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 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
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 4 —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 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 项
目,建设过 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 地范围、公
路建筑控制区、 河道、航道、水 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
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 绿化带、
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 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电信管线 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
设施交 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间隔距
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 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 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
共建筑等建设 项目的开发人、 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应当
为电信业务经营者 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 平等接入和
使用条件,不得以 直接或者 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 费、分摊费
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 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
电信服务。 但是,国家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 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 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 产权人、
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以 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 式,限制其他电信业
务经营者 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
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 置小型天线、通信
— 5 — 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 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 场所、公共
设施所属建 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 置的,应当 优先设置在非
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 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
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 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 筑物
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 置小型天线、通信基 站等电信设施,
在满足安全运行的 前提下,应当 向电信业务经营者 免费开放,
并提供接入条 件和场地。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 需要在民用建 筑物上附挂电信
线路或者设 置小型天线、通信基 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 与建筑
物产权人或者 使用人协 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 房、基站、管道、 杆(塔)、交接
箱(间)等电信设施 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 手
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 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无
正当理由不得建设 架空电信线路, 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
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 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 与当地
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 采用景观化、隐蔽化
— 6 — 建设方 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 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 平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基 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检测机构对其电 磁辐射环境进行 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并向社会公 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 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
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
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
令电信业务经营者 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
电信设施 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
建共享机制, 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 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 力、公共安全 防护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
等,符合共建共享条 件和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规定的,应
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 下列妨碍依法从
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 封堵施工现 场、道路, 故意中断施工电
源、水源 ;
— 7 — (三) 擅自移动或者 损坏施工现 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
套设施及相关 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
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
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 向社会公 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 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
和保护, 落实安全保护 措施,履行以 下管理职责 :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 巡查、维护、 检修制度,及 时清
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 分级保护、 风险评估制度, 落实
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 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 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 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 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
通信的 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 周围设置警
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 防护设施,并标 明电信业务经
— 8 —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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