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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录 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 第一章总则 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 第二章任免范围 统一。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 第四章辞职与撤职 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 第五章.表决与公布 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 第六章监督 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 第七章附则 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 第一章总则 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章任免范围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 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 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 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事机构主任、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副主任。 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代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115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和委员的人选,应当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 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 中产生。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 常委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 名,任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 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 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 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 一次会议备案。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委员 的人选,应当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人大常委会在该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一 人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 根据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特 主任委员的,应当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 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 定其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主任 员。 委员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 第六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 的主任、秘书长或者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为止。 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副市 第十一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 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 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 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 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 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人大常委会 长、主任的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 分别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 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 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市 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 本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 第八条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本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 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 长、审判员,以及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 再决定其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 有关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 长、副庭长、审判员。 务。决定代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本级人民 第九条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 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省长、市长、县长、 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 检察员,以及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有关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 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 检察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 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 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人民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应当在两个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 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 月内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 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不继续提请 — 116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人大常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监察委员会、人 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换 第十八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关于 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提请人事任免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 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有不同意见的, 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职 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 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 议作出说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 当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职务。 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人事任免案及其说明,被提请任 第三章任免程序 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简历等,应当印发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 第二十条列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 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考察。送达人大常委会的 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在人大常 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 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 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治观念、业务水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 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因特 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职务。 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时,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 第十五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 人到会代为说明。 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 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及其说明、被提 命事项,应当安排被提请任命人员作拟任职发 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简历等,在人大常委会 言。 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 第二十二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 作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送达的,应当向人 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 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询问。 第十六条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 负责对提请机关送达的人事任免材料进行初审。 免案时,如果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 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 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 或者送达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有关机 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人大常委 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组织被提请任命人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有关机关 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 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 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 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经考察、研究 告人大常委会。 后,提请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 会议决定将该人事任免事项列人人大常委会会 — 117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5 议议程,并由提请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 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检 说明。 察长辞职的,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经上一级人 第二十四条列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 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 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 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 第二十五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 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 第三十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 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 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 议,并作出说明。 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职务案。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监察 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人大常 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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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07-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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