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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 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市辖区、不设区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 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 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 1 ─ 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 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街道辖区内的遵守和执 行;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 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为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 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 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 (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和交办,承担 下列工作: (一)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 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街道 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组织开展 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 情况; (五)承担街道辖区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换届选举和届中罢免、补选代表的有关工作; (六)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 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开展工作,发挥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 人民群众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一人至二 人,设委员三人至七人。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3 ─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为市辖区、不设区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事 项。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 工作人员,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 集,主任 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 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 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 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工 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处 或 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督查反 馈。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 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 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 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 常务委员会报告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 或者有关单─ 4 ─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 报告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 健全会议、代表活动、代 表联系群众、代表 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制 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 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建设和 管理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 代表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工作平台。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就近编入工作平台,定期参加活动。 街道辖区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工作 平台联系、接 待人民群众。 人大街道工委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 网络平台。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向常 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情况,年中报告 上半年 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 机构具体负责同人大街道工 委的日常工作联系。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联 系,共同推动相关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时,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5 ─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 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关工作提出意见 建议。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 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 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 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 款专 用。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 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开展工 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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