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2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防范和惩治恐怖活
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 ,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
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
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
地方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
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 办事机构负责反恐
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反恐怖主义 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
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部门以及设区
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国家反恐怖主
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在审判刑事案件
过程中依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 告的,应当由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
出申请。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
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 等应当刊播反恐怖主义公益广
告,宣传反恐怖主义知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移动通信设备、互
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
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第七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反
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反恐怖主义防范重点行业、
重点目标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
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本省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 责任制。构建职责法定、
层级分明、相互承接、到岗 到人的责任体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
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 以及平安建设体系 ,建立健
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 ,加强基础设施和应急力量建设,将工
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
基础信息 收集、社会治安 巡防、安全 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
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人民政府 做好反恐怖主义工
作。
第十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
职责:(一)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
(二)制定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 预案;
(三)组织实施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
(四)负责本地区恐怖事件的 处置工作;
(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 协作机制 ;
(六)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培训计划;
(七)对成员单位和 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履行反
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 令改
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 并可以向有关任 免机关、监 察机
关提出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成员单位 履行下列反恐
怖主义工作职责 :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 技能
培训和应急 演练;
(四)组织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指导和 督促本行业内重点目标的管 理单位和 营运单
位落实安全防范 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 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 署,参与本地区恐
怖事件的应急 处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 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
(一)会 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确定防范恐
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并
书面告知重点目标的管 理单位;
(二)指导和 督促重点目标的管 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 措
施;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 情报信息的 搜集研判、可疑线索的
调查核查、涉恐案件的 侦办;
(四)开展社会 面治安防 控、反恐重点目标 警戒、巡逻、检
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急 处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特定
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 对反恐怖主义 融资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 协调金融机构和特定 非金融机构加强 资金监
测,及时发现涉嫌恐怖活动 线索;
(二)指导、 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 非金融机构及 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 送涉嫌恐怖活动 线索,并协助有关部门
开展调查;
(三)指导、 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 非金融机构对涉嫌恐怖
活动组织和人员的 资金或者其他 资产依法 协助开展冻结工作。
第十四条 网信、通信管 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网 络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监测、预
警,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 容的信息,及时责令有关单
位和个人 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 闭相关网 站、关停相
关服务。
通信管 理部门应当指导和 督促电信业务经 营者、互联网 服
务提供者落实 客户身份查验制度,保障和管 控恐怖事件应 对处
置中的民用通信。在 处置恐怖事件中依法实施互联网和通信管
制。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民航监管、 铁路运输监管、 邮政
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和 督促公路、水上、 航空、铁
路的货运以及邮政、快递等物流营运单位落实安全 查验制度,
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 检
查或者开 封验视,并对客户身份、物品信息进行 登记。
第十六条 发展和 改革、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依 照职责分
工,协调、指导电力、 煤炭、石油、天然气、粮食储备等重点
目标的管 理单位、 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 措施,支持推进反恐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指导和 督促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和 销售企业等重点目标的管 理单位、 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
主义安全防范 措施;根据应 对处置恐怖袭击事件需要,组织 协
调所需重要工业 物资的生产 与调运。
第十八条 应急管 理部门应当指导和 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工
矿商贸行业涉恐危险品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防 止恐怖分 子采取
破坏安全生产等 手段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和 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医疗机构、 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 藏
机构及人员等,在 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菌种、
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过程中落实反恐怖主义 安全防范措施,
严防利用传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制造恐怖事件。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
工指导和 督促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重点目标和 城市公园、城市
广场等的管 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 措施,指导和 督促
瓶装燃气销售的业务经 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查
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门应当指导和 督促加油站、大型商场等
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 措施,指导和 督促二手机动车交易经
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身份进行核实和 登记。第二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 加强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 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教育 管理,防止出现以歪曲宗教
教义或者其他方法 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
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防 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 宗教进行 违法犯
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育、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依照职责
分工指导和 督促学校以及其他教育 培训机构将防范和应 对恐怖
袭击知识纳入教育、教 学、培训的内容,并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
开展反恐怖主义应急 演练。
第二十四条 商业综合体、互联网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的反
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
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明 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和 督促
管理单位、营运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 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寄递物流、交通运输、危险物品、食品药
品、保安、通信、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
业自律, 引导生产经 营者建立和完善反恐怖主义防范制 度,做
好日常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宣传、 普及防范和应 对恐怖
袭击知识。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六条 重点目标的管 理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 安全防范规范以及风险评估、联防
法律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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