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场培育
第三章 通用机场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第五章 低空空域协同管理
第六章 通用航空安全监管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交通强国战略,发挥通用航空业对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推动通用航空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
民对航空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业发展和通用航空相
关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通用航空的运行标准、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等属于行业管
理的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通用航空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安全第一、创新驱动,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 ,
努力建成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进、安全规范、应用广
泛的通用航空体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通用航空业发展工作
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通用航空发展工作领导协调机制,采取
扶持措施,促进通用航空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协调
联动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通用航空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通用航空业
发展工作的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
管理、文化旅游、体育、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负责通用航空业发展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 2 —第二章 通用航空市场培育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统筹
全省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的协调发展。通用机场所在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在综合交通
服务中的应用,鼓励发展短途运输、公务飞行、私人飞行、旅
游体验等通用航空服务,满足个性化、高效率的出行需求。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
游等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
用航空与旅游、互联网、创意经济相融合,发展通用航空消费 ,
鼓励有条件的旅游 景区开展低空旅游服务,支持 开通低空旅游
示范线路和低空旅游 观光圈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商务、体育、文化和旅游
等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推动建设航空运动体验基地和航空飞行 营地,支持 举办航空体
育和无人飞行 器等赛事活动,鼓励 开展面向大众的飞行培 训、
航空运动、航空会展、航空文化交 流等活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 完善航空应
急救援体系,加快实 现通用航空服务范 围覆盖主要高速铁路和
高速公路沿线、主要江河(湖泊)流域、主 要自然灾害易发区
的应急 救援,主要林牧区的消 防和主要医疗机构的 救护,提升
— 3 —快速反应能力。
支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建设通用航空应急 救援基地的
方式,开展航空应急 救援、警务巡逻、交通 疏导等工作。
按照全省应急 救援工作要求,根据实际需 要设立用于应急
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促进
通用航空与 医疗应急救护工作融合发展,建立 医疗机构与通用
航空单位信息共 享与协同联动机制,构建航空 医疗救护相关标
准及规范体系。 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为社会公 众获得航
空医疗救护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 财政、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支持通用航
空单位 开展工业、 农业、林业和草原、自 然资源勘查、生态环
境、通信中 继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促进通用航空在 生产作
业领域的应用。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将应急救援、防灾
减灾、医疗救护、护林护草、飞行服务保障等公 益类通用航空
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 围。
第十三条 执行航空应急 救援行动的通用航空单位,应当
具备与应急 救援行动相适应的航空 器和航空人员, 并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 4 —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通用航空单位 参与应急 救援机制, 掌握通用
航空单位在公共服务和 生产应用方面 情况,并根据需 要依法调
用通用航空单位 参与应急 救援。
对参与应急 救援行动的通用航空单位, 由调用单位按照有
关规定 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 通用机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国 土空间规
划组织 编制或者调整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按规定 程序报省
人民政府 批准。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综合 考虑人口、土地、
空域资源、交通运输、产业基 础等条件,立足市场需求和发展
实际, 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符合条件的高 速公路服
务区、 医院、学校、体育场、 城市核心商务区、一 百米以上高
层建筑、交通 枢纽站点等,根据实际需 要统筹布局满足 抢险救
灾、应急 救援等需求的 直升机起降场地。 起降场地应当 符合相
关技术标准和 备案要求。
第十六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运 营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核准和验
收手续。
省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
— 5 —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 军事机关的 沟通协调,进一
步简化和规范通用机场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 项目申请
报告核准等程序。
第十七条 通用机场建设应当合理确定通用机场功能、建
设规模和标准,在确保运行安全的 前提下,节约投资和降低运
行成本。
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 遵循绿色发展理 念,节约集约用地,
保护生态环境。
积极推进通用机场 智慧建设, 提高通用机场服务 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 模式
吸引社会 资本参与通用机场建设和运 营。
第十八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 拓展通用航空服务功能,建
设通用航空功能区。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通用机场场
外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防汛等配套设施和 专用应
急救援设施设 备投入,提升场外配套保障能力,支持通用机场
建设和运 营。
第二十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运 营管理,
提供安全、规范、有 序、便捷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场突
发事件应急 预案,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体系,
并定期组织应急 救援演练和人员培 训。
— 6 —第二十二条 通用机场 净空保护区域由所在地民用航空管
理机构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
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并公布。
通用机场 净空保护区域涉及的市(州)和县(市、区)人
民政府按照规定做好 净空保护工作并落实净空保护工作的主体
责任。
通用机场 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各 类活动应当 符合
净空保护要求。
第四章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 将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
运输、低空空域协同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编制全省通用航空
产业发展规划。全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
划相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全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
实际编制本地区相应的通用航空发展实施方 案。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科技
等部门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
通用航空业创新 平台,整合优势资源,提升科研院所、企事业
单位的关 键技术开发应用和关 键部件的自主 研发生产能力 ;支
— 7 —持通用航空飞机和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整机、零部件以 及通
用航空相关 装备的研发制造,加快 提升国产化 水平,发展 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产 品。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
具有良好产业基 础和空域、 土地等条件 具备的地方,促进通用
航空业 集聚发展。
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资金、土
地、人力等各 种要素资源,创新 财政资金支持方 式,积极吸引
社会资本,发展与各地经济联系 紧密的通用航空 优势产业;培
育和扶持 具有先进 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通用航空制造 龙头企业、
通用航空服务 骨干企业,发挥通用航空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
带动作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通用航空业发展区域协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引导
相邻地区共建共用通用机场,合理布局 并加快通用航空 油料储
运、运 营、维修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推动成 渝地区双城经济
圈通用航空产业一体化发展。
深化国际合作,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 企业对接和吸纳国际
通用航空业 优质资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发展改
革、经济和信息化、 商务、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通用航空制造 、
运营管理、飞行培 训等领域的合作,引进、消化和 吸收先进技
术,提升我省通用航空产 品设计和制造 水平。
— 8 —
法律法规 四川省通用航空条例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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