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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和工 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 。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 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 会报告工作。 — 1 —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设和 管理代表联络站等代表履职平台,为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服务保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 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 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 法治建设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 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以及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 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的情况报告;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 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定期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 — 2 —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 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 (九)听取和反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所在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的办理; (十)指导街道辖区内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一)协助常务委员会做好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等有关工作;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 主任、若干名委员。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市辖区、不设区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人大街道工委全面工作, 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 关事项。 — 3 — 人大街道工委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 集。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 知街 道办事处和 相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 席;可 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辖区、不设区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 构负责人列 席。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国 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 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办事处召开 重要会议时,应当 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 人参加,听取其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国 家机关派驻 街道工作机构召开 重要会议时,可以 邀请人大街道工委负责人 参加。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报告、参加执法检查 后,应当及 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街道办事 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 单位研究办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 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 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 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 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 的监督工作安排。 — 4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群众等活动中 收集 汇总的意见和建议, 属于本街道职 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 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 单位研究办理;不 属于本街道职 权范围 内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 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 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 馈。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 居民代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 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 通过召开会议等方 式,听取和反映对街道工作以及民 生实事等 的意见和建议,加 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 重要 问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 , 对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 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 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 重要 问题, 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分工联 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 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 进行日常工作联 系的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 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 沟通联系 和工作协 同,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 5 —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 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加 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 健 全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 , 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 充分 发挥代表作 用。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基层联系 点、代表联络站等方 式,密切 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将听取和 收集的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或者 转交本 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 强自身建设,建立 健全议 事规则和联系代表、联系群众、视察调研、学习培训、档案管 理等制度, 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 化和规范 化。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 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应当纳 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常务委员会应当开展 业务培训和工作交 流,加强专业化建 设,提 高人大街道工委干 部的能力水平。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 费,纳入市辖区、不设 区的市的 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 立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比 照本条例执行。 — 6 —第十八条 本条例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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