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
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
——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
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聚焦重
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 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
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
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
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
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
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2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
监督机构及其队伍建设。
第五条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
简称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
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
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市、区)
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
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人大常委会设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预算
工委)的,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人大财经委承担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人民 政府专项工作报
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
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预算执行、预算
调整和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采取听取和讨论人民政
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
—— 3 ——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决算和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
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
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
人大主席团。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
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人大财经委、人大
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
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可以组成人大代表预算审查小组开展集中
审查,可以聘请专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技术服
务。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的审查监督。
对于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涉及群众切身利
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策出 台前,应当向
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
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召开预算绩效听
证会。
——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 标、
绩效评价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 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
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 要
依据。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 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管控
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 债务纳入预算管
理,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建立健全债务信息公开机制、债务
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财经
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政府 债务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 联网监督,提高预算
审查监督的信息化水平。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由人大财经
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 信息化建
设,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有关预决
算、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资金运行、宏观经济、审计、税
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预算、
—— 5 ——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批准 后20日内,向
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 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批准 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 调
整、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性
质分类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
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公开经批准的本 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
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公开重大政策、重点支出、重
大项目绩效情况 ,并重点说明政府采购等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 单位预算、决算批复后20
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 决算应当公开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
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重点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重点项目绩效情况、部门
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审计查出问题
及其整改情况等事项。政府采 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
政补贴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结
束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
况的报告。
除涉密信息外,预决算信息应当以政府或者部门、 单位门户
网站为主要平台向社会公开,各门 户网站应当设立预算公开专
—— 6 ——栏。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
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
行情况的监督,健全预算 安排、管理、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各部门及其 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
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决
算的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汇总的下一级人民政府预 决算、
财税体制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具体 办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
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按照规定报 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
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 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工 业园区等)、
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编制预算,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接受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合理确定预算收支预期目 标,不得
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 7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国有资本规
模较小或者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州(市)、县(市、区)可以不
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其相应收支编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
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 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 编制阶段,了
解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 编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 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 相
关领域部门预算的初步方案、 转移支付资金和支出政策开展专项
审查,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送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
委研究处理。专项审查意见中 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 与
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保持预算的平衡性。
第十六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
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县(市、区)人大常
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在大会 举行的20日前,报告上一年预算执
行情况。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 基金
预算、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安排情况,分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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