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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 (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实施,深化投资审 批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承 诺制的实施及其服务、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规定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确定范围内的企业 投资项目,对企业自主承诺的事项实行政府靠前服务、政府制定 标准、强化过程监管、承诺兑现复核、失信依法惩戒、政府不再事 前审批的办理模式。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形 1式审查、全程公开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原则,统一清单告知、 统一平台办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收费管理,赋予企业更大的 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政府不再事前审批的事项,政府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 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提交材料的 清单、方式、期限等;企业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负责,书面承诺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并严格 兑现。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 诺制实施的领导,完善议事协调机制,解决推进企业投资项目 承诺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企业 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企业投资项 目承诺制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估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监 督管理、 林业、人民防空和边海防、气象、地震、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2做好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区域评估、政府统 一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管理权限限 时并联完成下列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   (一)工程建设涉及的 绿地、树木审批; (二)市政设施建设 类审批;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电力、油气管道及 线性工程,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审 批;   (五)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八)取水许可审批;   (九)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十)建设项目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十一)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十二)节能审查;   (十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3  (十五)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事项;   (十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 室防护设计审批;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 类型确定政府统一服务 事项的内容、标准、流程等,并以清单形式在广西 数字政务一体 化平台公开发布。   第八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项目,对本规定第 七条 第一款所列的事项,企业可以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条件 标准、技术规范、验收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政府有关部门完成行 政许可。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向社会公开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 企业及其承诺的内 容。   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条件标准、 技术规范、验收要求进行项 目建设,履行承诺事项。   企业曾不履行承诺事项或者存在其他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 录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不 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相关审批事项。   第九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自 由贸易试验区、 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他区域,可以根据需 4要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 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 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 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结 论和审查意见 供区域内企业免费共享。 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前款实行区域评估的事 项,其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 验土地权源资料或 者土地批准文件并通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由发展改革部门组 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自 由贸易试验区、特色小镇管理机构 开展区域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监 督管理部门组织政府有关部 门开展区域评估成 果互认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 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机制,编制标准地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控制 指标。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 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方、 出租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5(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 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 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投资建设 时限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办理 制度,依法逐步扩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查范围。   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由建设、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用地规划条件、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 资料图文一致性作出书面承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 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不需要对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进行实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 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式 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事中事后审查、监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设工程 勘 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推进施工 图审查数字化、智能化,依法逐 步扩大施工图设计文件免于审查范围,加强对建设、 勘察、设计 6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前, 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建 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作 出书面承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需要对施工图设 计文件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 等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事中事后审查、监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 责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办事 窗口,负责企业 投资项目承诺制事项的 受理、送达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自 由贸易 试验区、特色小镇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自 愿原则免费为企业 投资项目提供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 则,梳理并公布统一的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容缺受理申请 材料的范围。对主 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 料在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报建审批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 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及补交、更正期限。 7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 布实行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等;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的 证明事 项,企业可以采用作出书面承诺的方式,行政机关不再 要求提 供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有关行政事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谁审批谁 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 督管理, 在竣工验收前发现存在与承诺不一致的,予以告知提示,责令 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依法撤销 有关许可决定或者取消相关资格,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 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审批与主管不是同一部门的,审批部门应当 将审批信息和 相关资料告知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根据项目技术方 案、联合验收意见和全过程监管记录等组织综合评估,复核企业 是否兑现承诺事项。   属于企业自主验收的事项,由企业组织完成验收并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备案。   属于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事项,由企业通过广西数字政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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