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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2021年4月30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 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规划,建立湿地保护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组织、协调、决定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 第三章利用与修复 题。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 源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 第六章附则 构,组织、协调、决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 内的湿地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 强对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检查,协助湿地保护 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 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 定本条例。 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湿地保护。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列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府保护名录的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包 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 括湖泊、河流、沼泽、库塘等湿地。 高湿地保护水平。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 第七条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 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三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 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 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 — 137 —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地保护界标。 第八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第十三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 当采取设立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保护小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对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北河中湖 南库塘湿地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 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 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人等内容。 值的湿地,应当根据保护需要设立自然保护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 第十五条对古淮河、白马湖等生态特征典 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 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根据保护需要 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设立自然公园。 建立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第十六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 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每五年组织开展湿地 显,尚不适宜设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 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 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区)自然资 级主管部门。 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 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 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 第十七条面积八公顷以下的湖泊、沼泽、 库塘,以及宽度十米以下、长度五千米以下的河 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 流、沟渠等有保护价值的小微湿地,县(区)自然 和市级重要湿地。 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 第十一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明 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 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 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等。 第十八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定期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逐步建立湿地智慧监测系 后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九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自 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 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重要湿地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 止在重要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应当设置保护界标,对一般湿地可以根据需要设 置保护界标。界标上应当注明湿地名称、类型、保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责任单位等。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建造坟墓; —138 —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系统的基本功能。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第二十五条因违法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 (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 责任主体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负 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 责修复。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限 (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 (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 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对因自然原因退化或者自然灾害受损的湿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需修复的,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 第三章利用与修复 织修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谁修复、谁受 第二十一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符合湿 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 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 权等方式,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湿地修复。 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模。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因湿地保护致使合法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 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 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湿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湿地资源提供保障。 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作,在湿地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湿地实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生态 (二)指导湿地修复工作,加强生态敏感和脆 质量。 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征收列人名录的湿地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湿地的调查、监 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 测、评估; 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 职责。 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保 第二十四条因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列 护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人名录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占用方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湿地保护工作纳 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保护 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负 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 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重大湿地保护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改变湿地生态 项目的审批;配合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139- 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县 (二)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湿地 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湿地保护投人政策。 (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 告后,应当及时有效处置。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污水治理、排污口设置、督促指导农业面源污染 治理等工作中,与湿地保护工作相衔接,保护湿 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 地的违法行为。 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质量。 第三十二条对污染湿地环境、破坏湿地生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小微湿 态系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或者法 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资源 律规定的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情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交通、航道、 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码头规划建设中做好湿地保护修复。 (六)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湿地保 护,开展湿地生态补水、水域生态清淤等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田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推进湿地及其周边区域生态农业建设。 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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