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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 》 ,由海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 》的决议 (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2002年4月12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2021年3月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修 订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批准 ) --57常委会公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创建整洁优美 、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 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 ,以及其他实 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可以参照本 条例执行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 统一领导 、分区负责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 、专业 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 城镇建设专项规划 ,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 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展的需要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 州、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市场监管 、 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 、林业 和草原、农牧、水利、民政、文体旅游广电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 、宗教事务 、公安、教育等部门 ,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 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 地人民政府开 展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 、优美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 ,负有维护市容和 环境卫生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损 害、破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权劝阻 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 、阻挠城镇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 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技术创新 ,推广市容和环境 卫生先进技术和经验 应用。将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纳入智慧城镇管理系统 ,建设数字化管理 平台,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 、信息 化,提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智 能化、精细化管 理水平。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 础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依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推进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 场化。 鼓励村(居)民、志愿者、公益组织参加市容 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 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共建共治共享城 镇卫生环境 。 第九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 生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群众团体 、企 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城 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 ,增强公 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提高公民公共 道德水平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镇 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工作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市容和 --58常委会公报 环境卫生工作中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 任区制度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 、 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 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 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州 、县人民政府住所 地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 。其他镇人民 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 生责任 区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定后 ,应当向社会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责任单位应当安排专兼职责任人负责 本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 ;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宗教场 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周边责任区 ,由该单位 负责; (三)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 ,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 (居)民 委员会负责 ; (四)商品交易市场 、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管理 单位、举办单位负责 ;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 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无管理单位 、经 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 (五)城镇道路 、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道 路指示牌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 ,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 ,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由镇人 民政府 负责; (六)公交车站点 、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 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 、娱乐等公共场所 ,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 (七)电力、通讯、有线电视 、交通信号灯 、邮 政、供水排水 、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 的管线,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 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 ,由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 负责; (八)城镇风景林地 、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 、 沿街花坛 、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 ,由城镇绿化 管理单位负责 ; (九)河道、沟渠的公共水域及沿岸保护范围 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十)公共厕所、化粪池、储粪池、垃圾中转 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由管理或者 运营单 位负责;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由施工单位负 责;待建工地 ,由建设单位负责 ;征收拆迁工地 , 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 (十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人民政 府指定的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 。 第十四条 城镇临街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经 营门店门前卫生 、建筑物实行管理承包责任制 。 从事道路 、管道、供电、供水维修 ,园林施工 、 车辆清洁 、车辆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 、渣土、污 水、污泥等废弃物 ,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 到指定的场地填埋或者处理 。 第十五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 ,无占道经营 、店 --59常委会公报 外经营,无违规设 摊、私搭乱建 、倾倒污水垃圾 、 散发宣传品 、设置牌匾 ,无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 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无暴露垃圾 、粪便、 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及孳生物 、动物尸 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 ,无明显聚集 漂浮物、污染物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 染源; (四)保持责任区排水通畅 ,遇有降雪结冰 , 及时清除道路积雪 、积冰; (五)按照规定设置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 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维护责任区内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 ,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并向城镇市 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人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 示栏、意见箱、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 ,收集、处理 公众意见 、建议和投诉 ,及时查处影响城镇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符合城 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镇容貌标准 ,保持完好 、整 洁、美观,造型、色调、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出现污损 、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 ,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洗 、粉饰、 维修。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 、门面装饰 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 、护 栏,增建屋顶 、走廊等,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和县人 民政府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 整洁、完好,出现污损 、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 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开挖城镇道 路等公共场地 ,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 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 ,在道路两侧 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筑物 、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按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依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栏和安全标识 ,并 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 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 、构筑物 和公共设施的景观灯光设施 ,应当按照城镇景观 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设计设置 。景观灯光 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景观灯 光设施整洁 、完好,并按照县 、镇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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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6-0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6-0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06-0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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