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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2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管理,保
障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区以外 实
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20 —城市规划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市、 县人民政府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
物、 城市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采用各种形式在户外空
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户外空间
设置表示名称、 字号、 商号的标牌、 匾额、 指示牌、 灯箱、 霓虹灯、
字体符号等设施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标牌
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的许可申请人或者备案
申请人以及招牌的备案申请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美
观、 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和周
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合法、 真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文字、符号、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
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组织指
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
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1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
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 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将
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 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方式征求专
家和公 众的意见。公示 时间不得 少于三十日。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批准后及 时公布。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的依据,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 擅自变更。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 土空间规划和城
市容貌标准, 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区域功能、经营业 态、自然人
文等因素,突出漳州特色、体现闽南文化。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 明确以下内容 :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布局和 控制原则;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设施载体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消防
安全等安全 要求;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节能、生 态环境保护 要求;
(四)其 他需要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消防
设施、 消防安全标 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 损害市容市 貌的;— 22 —(四)利用 危房或者 危及建筑物、构筑物 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 树、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道路 隔离栏、人行 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
道路以及 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七)在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 防护范围的;
(八)在国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 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 控
制地带,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不得 超过国家标准 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 ;
(二) 亮度、颜色、闪烁方式、切换频率不得与交通 信号灯、
交通标 志相同;
(三)不得在 每日二十三 时至次日七 时开启,因重大节日、
重要活动以及 夜间经济需要,经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
批准的 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要求。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 技术规范,并 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 构筑物外 立面设置的招牌, 宽度不得超出
建筑物、构筑物 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 立面平行;
(二)不得 影响建筑物的通 风、采光;
(三)不得 超过国家标准 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要求。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23 —第十三条 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手续。
设置人应当向大 型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
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 执照或者其 他合法有 效的主体资 格证明;
(三)载体所有 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 彩色效果图、 施工 图、 设施与载体位置关 系图以及施
工组织 方案说明书;
(五)安全 措施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大 型户外广告设置
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法定条 件、 标准的,应当在二
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 出准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依法作 出不予许
可书面决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 享有的救济权利和
途径。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 按照县(区)城市管理 部门准 予许
可书面决定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 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期限不得超过八年,且不得超过设置
人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 期限。
设置人应当在大 型户外广告许可 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 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人应当
在设置 竣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地 点所在地县(区)城
市管理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办理备案 手续: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 执照或者其 他合法有 效的主体资 格证明;
(三)载体所 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 意图及效果图;— 24 —(五)设施建 造、制作 说明和安全 措施承诺书。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 版面空置时间不得 超过十五日。
鼓励设置人在商业户外广告空置 期间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
外广告的,应当通过 拍卖、招标等公 平竞争方式出让。
第十八条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应
当共同向原许可或者备案的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
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
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 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自准 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
每满一年的次月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 提交有资质机构 出具
的安全检 测报告。 经安全检 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 立即整修或
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 存在安全 隐患的,设置
人应当及 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遇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 大风等气象灾害蓝色以上预
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提 前巡查,及 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购买安全责任保 险。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 残缺、污损的,设置人
应当及 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电子显示装置设施 出现断亮、残损、显示异常的,设置人应
当及时处置,确保 显示正常。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定期巡查制度,督促设
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对可能 存在安全 隐患的,城市管理部门— 25 —可以委 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 测。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或
者招牌 存在安全 隐患的,应当及 时通报所在地县(区)城市管
理部门并协 助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 举
报、投诉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 接到举
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并对 举报、投诉人的相关 信息
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 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者备
案、招牌设置备案、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 罚等有关 信息纳入政务
信息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清
理、拆除的,对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行为人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设置中 小型户外广告行为人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 罚款,并依法 强制清理、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设置人
法律法规 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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