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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2月28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 城市环境,维护人 身财产安全,建设高素质 高颜值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外立面设计、 — 1 —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建筑外立面设计,是指对建筑与建筑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 界面进行设计,体现建筑功能和建筑形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 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 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以及饰品的活动。 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 翻修、翻新、改 建等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 局部外立面改造。 建筑外立面维护,是指除建筑外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洗、粉 饰、修缮、修复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约 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建筑外立面管理 工作的领导、 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 建筑外立面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 建筑外立面管理 相关 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外立面设计 的主管部门。 — 2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 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 装饰装修、改造 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本规定。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 装饰装修、改造 、 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主 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园林、应 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 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 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城市设计应当立足长远 ,体现高颜值要求以及生态宜居、地 域特征、时代风貌。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 定建筑外立面管理的 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 ,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 布。 划定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 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 的,应当按照原审批 程序报经批准。 — 3 —重点区域为城市重点景观片区、重要公共建筑、 商业中心、 大型旅游会展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 场所,以 及主要道 路、铁路沿线、滨水景观带等区域。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八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 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 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 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 市设计要求,与 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 谐统一的建筑 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 查新建建筑设计方 案时,应当 按照相关城市设计、城市 容貌标准,以及规定的审 查程序,对 其外立面的造 型、风格、色彩等同步审查。 第九条 审查通过的新建建筑设计方 案变更的,应当按照原 程序报批、审查。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 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和其 他施工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在建工 程停工一年以上的 ,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 必要的外观改造、维护,保持外观整 洁。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 符合规划 条件和设计方 案,自然 — 4 —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方 可通过竣工规划 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方可按照规定组织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三条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遵 守城市容貌标准和 建筑外立面管理其 他相关规定,保持建筑外立面安全、 完好、 美观、整 洁。 第十四条 建筑外立面 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 荷载 等不安全因素的内 容。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安装面应当 坚固结实, 满足安 全条件。安装面强 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 采取相应的加 固、 支撑或者抗震措施。 第十五条 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 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 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按照城市 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空调室外机应当置放于空调 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 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 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 式置放;空调 外管应当 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当有组织 排放,不得直接排 放到建筑外 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 5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 不得超出建筑外 墙(外沿)设置,平置 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 临街一侧外立面 确需安装防盗 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 置安装。设 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应当 纳入城市容貌标准,市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外立面管 线、箱柜应当保持整 洁、美观,不 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 建筑外立面 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 线应当通过 已有的 桥架、线管进行 统一布设。单独布设各类水、电管线的,应当 布设于建筑外立面 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 横平竖直,不得 凌空架设。 第十七条 临街的大门、围 墙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应当 采用通透式设计, 并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 格相协调。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可以对 阳台封闭以及空调设备、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 设施的安装进行 统一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依法督 促有关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第十九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当 符合规划、 建筑、 消防、环境保护、城市 容貌等有关规定和 标准,并符合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 技术导则的要求。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 技术导则由市建设主管 — 6 —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并向社会公 布。 技术导则应当 符合相关城市设计的要求,包括建筑外立面 分级 分类等级要求和对应等 级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要求等内 容。 编制技术导则应当 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 其他方式,征求有关行 业协会、 专家以及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 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 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施工 手续,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 手续的具体办法。 区建设主管部门同 步安排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实施质 量 安全监督。 建筑外立面改造, 应当委 托原设计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 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 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单位 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在施工现 场设置安全标志、 防护设施,公 示建设、施工、监理 单位,以及施工 期限、批准 单位、监督 电话等内容,文明施工。 建筑外立面改造 完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 竣工 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 档案管理机 — 7 —构报送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调整、城市 片区旧城改造、城市 更新计划、城市 容貌标准要求以及公共 利 益的需要,依法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装 饰装修、改造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 装修、改造、维护的, 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以及有关方面的意 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改造设计方 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邀请发改、财政、自 然资源和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等部门对设计方 案进行联评 联审。 第二十四条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 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 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饰、修缮 、 修复等维护。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质 期 的材料和饰品按时 检查和更换;及时对表面 残损、剥落或者装 饰材料 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 ;对出现安全 隐患的建筑外 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饰品及时整改, 消除安全 隐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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