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1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 防控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 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 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 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 项防控工作,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 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切 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 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按 照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 ,把区 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2结合起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部 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 社区等防护网络 ,发挥“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我帮办”工作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 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 ,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 息技术手段,做好疫情监 测、地毯式排查 、预警、防控工 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坚决做到应收尽收 、应治尽 治,提高收治率。加强对定点医疗 机构、隔离留观场所 等 重点区域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 维护医疗、隔离留观秩 序 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定点治疗,专家治疗,科学治 疗,对危重病人实行“一人一策”的治 疗方案 。 疫情防控要以县域为单 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 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 (区)统一部署 ,组织、安排、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 等有针对性 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 关部门做好社区 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 登记、核实、报送相 关信息,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对从外地返回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3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指 挥部在不与宪 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 的 前提下,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 隔离观察 、道路交 通、社区管理、市 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 、劳动保 障、市容环境 、野生动物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临 时性应急 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指 挥部可以依法发布疫情防控 的决定、命令、通告,采取限 制或者停止 人群聚集活动 , 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 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扩散 的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 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 或者调 用储备物资 ,以及其他为了防控疫情的必要应急行 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备案。 采取上述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依法、 科学、便民、民主原则,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 质、程度和范围相适 应,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 等刚性需求,并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因简 单粗暴 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 准 擅自采取设卡拦截 、断路堵路 、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 权益的行为;不得采取封 门、焊接出 入口、堆放物料等硬 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 、小区等场所;不得限 制已采取 防护 措施并配合临检工作的业主或租户返家 。4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对本 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 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 度,配备必 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 测,督促从 疫情严重地区返回 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 ,发现 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 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 运、水路运输、城市 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确保机场、车 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五、个人应当自觉遵守 法律法规,服从并配 合疫情防 控期间采取 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疫情防 控的法定义务。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 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 ,不参加聚会 和聚集活动;注 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食 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 、不信谣、不传谣,不传播 不发布不实疫情信息;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配合相 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自觉接受调查 、监测、隔离观察、 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 ,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 、早诊断、 早隔离 、早治疗。 六、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严 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 、迅速及时向社5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 、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 公益宣 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 做法,开展舆论引 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 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不得悬挂带 有暴力性质的防疫标语。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 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有序推 动各行各业 复工复产复学,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 ,统筹协 调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保障,注重加强对人民群众 特别是确诊 病人、疑似病人等被隔离对象及其家属的人文 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指导企业灵活妥善协商处理疫 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问题。企业不得解 除受 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退 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 期结束 后,对仍需停止 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 支付工资。 八、本省各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 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6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 出显著 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 给予适当的津 贴、补贴;对因参与 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 员,给予补助、抚恤。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赠,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服从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 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 似患者接触 史、逃避隔离医 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 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 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 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 必 要时通过法定监督方式 ,依法加强对本决定 执行情况和疫 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 宣传普及,提升人民 群众防控意识。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 ,征求和采纳人 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7作。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黑龙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另行公布。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020-02-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