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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坚决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 ,坚决落实中央 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在省委 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 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 ,作如下决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 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 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 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管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1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 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 调用储备物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疫 情防控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要求,切实 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 , 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疫情监测、排查 、 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输出,确保疫情早 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并及时发布疫 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生产 、 采购、供给统筹力度 ,加强对 与疫情防控、应急 救援有关的 慈善捐赠活动的规 范管理,优先满足一线医务人员和病人 救 治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三)统筹做好 返岗、返工、返校工作,在 健康诊断、 交通组织等方面采取有 效措施,切实做好 返工、返校、返 岗后的疫情防控。强 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行 “不见面 审批”,高效优质地满足办事需求。 (四)组织做好对一 线医务人员及其 家属的保 障工作, 及时落实 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相 关待遇,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2三、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一部署 ,发挥群防群治力 量,组织督促辖区内各单位 和社区落实防控措施,做好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 自治作用,协 助相 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 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 防控措施,及时 收集、登记、核实、报 送相关信息。业 主 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新冠肺炎诊疗和防控 方案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疫情防 控实际需要,科学配 置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人员,集中 优 势力量做好对重 点区域、重 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应当做好新冠肺炎监测、预测、 流行病 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 他防控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传染病预检 分诊、发 热门诊制 度和分区管理规定,依法对新冠肺炎 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 隔离治疗,对 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 医学观察和采取 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做 到应收尽收;做好 院内感染控制 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医务人员 个人防护工作。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 团 体、社区物业管 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 主体 责任,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 理制度,配备必要的 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 单位、本社区人员的 健康监测 3督促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 密切接触者按照政府有关 规定接受健康服务管理,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政府要求 组织人员参加疫情 防控工作。 航空、铁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 服务单位应 当全面落实交通工具和 车站、机场、 港口、码头、服务区 等重点场所的 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酒店、餐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银行等公共场 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确保 经营服务场所 符合疫情防控要 求。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居住、工作、学习、 旅游度假 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 个人,应当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管 理,依法 接受调查、检 验、监测 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出现 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 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及 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自疫 情严重地区的人员、 密切接触者应当 主动向单位或者社区 报告和 登记,按照政府有关规定 接受健康服务管理;不得 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 虚假信息。 个人应当 了解疫情防护 知识,做好 自我防护, 严格遵 守在公共场所 佩戴口罩的规定, 减少外出活动, 不违反规 定组织和参加人群聚集活动; 维护环境和个人卫生, 不非 4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依法加强治 安管理、市场监管等 执法工作, 严厉 打击抗拒疫情防控、 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 秩序 等违法犯罪行为,保 障社会安定有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服从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 不配合政府依法 采取的调查、检 验、监测、 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报告 职责,缓报、隐瞒或 者谎报,或者阻 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 执行职务的,对有关 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 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 患者或者 疑似患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 , 出入公共场所, 参与人员聚集活动, 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 造成病毒传 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正常的 诊疗和 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侵犯医务人员 安全 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 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处 5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 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 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非法交易 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扰乱市场秩序、社会 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 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 严重地区 旅行史、与患者或 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治疗、 暴力伤医等行为, 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外,有关部门 还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将其违法犯罪行为记入信用 档案,并依法采取 惩戒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本省 各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公 安机关应当 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各类妨碍 疫情 防控的 违法犯罪行为。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 职责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 不依法履行 职责,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终止日期 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另行公布。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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