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8月28日乌兰察布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效防治粉尘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粉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粉尘污染,是指在冶金、 化工、 电力等工业生产 加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物料堆放运输、建筑施工以及道路清 洁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粉尘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 1遵循属地管理、 规划先行、 源头治理、 防治结合、 损害担责的原 则。 第四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 部门监管 、 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粉尘污染防治 法律、 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防治粉尘污染的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粉尘污染防 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减少粉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 损害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粉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粉尘污染 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粉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 定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建立粉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 联席 会议、考核奖惩、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等管理机制,并将粉 尘污染防治工作 纳入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 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粉尘污染防治管理工 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 做好本辖区内粉尘污染防治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开展粉尘污染防治工作, 对发现的本区域内粉尘污染违法行为 予以劝阻,并且向有关部 2门报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粉 尘污染防治实施统 一的监督管理,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粉尘污染监 测,确定重点粉尘污染源; (二)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 场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三)会 同有关部门考核粉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落实情况。 第七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粉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城区易产生粉尘污染的 物料运输 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划定 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 时 间,依法 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 山企业粉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 建筑 垃圾清 运、建筑物 拆除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四)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城区道路粉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 货物运输、 装卸粉尘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 (六)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 商品煤的监督管理 ; 3(七)园区管委会负责 园区内粉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 需要,合理划定 粉尘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和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适 时予以 调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设施。 已建成 使用的,应当 按照规定拆除或者改用 天然气、 液化气、电等 能源;已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 能源的各类设 施,禁止改用民用洁 净型煤或者生物质成 型燃料。 第九条 市、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粉尘污染防治应 急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在粉尘污染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危 害人体健康和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或者中心城(镇)空气污染 达到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 别的应急措 施。 根据应 急需要可以采取责 令有关企业 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 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 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 拆除施工、 停止幼 儿园和学校组织的 户外活动、 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 急 措施。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以 下防尘措施: (一)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 安装烟(尘)气在 线监控设施; (二)厂区内运输道路应当实施 硬化,用地 范围内裸露场 地采取 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 4(三) 厂区内运输 装卸量较大且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 应当设 置机械化吸尘式清扫设施,进行定 期清扫、保洁 ; (四)冶金、 化工企业矿 热炉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 升级改造, 实现物料运输、 装卸、储存、配上料等环 节全封闭作业和主体设 施的稳定达标排放; (五)水泥企业生产、 运输、 装卸等各个环节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粉尘 无组织排放,推行 冬季错峰生产,合理 缩短水泥 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减轻采暖期粉尘污染。 水泥粉磨站、混凝土 搅拌站实现物料堆 场全密闭,同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 (六)电力、冶金、建 材、热力生产及 供应企业对 重点行业 粉状物料堆 场进行全 封闭,块状物料安装抑尘设施。 电 厂的灰场、 渣场采取碾压、覆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对粉尘 排放环节, 建设或者改造 集气设施。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和 供应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料、 产 品的运 输、贮存及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对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 尘采取以 下措施: (一)露天采矿应当 硬化运输道路,采 掘作业采取 雾炮洒 水等防尘措施,对开放 式运输系统加设防尘 罩,采取 封闭措施 破碎煤炭; (二)煤炭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 遗撒 5造成粉尘污染,并 按照规定路 线行驶。装卸煤炭采取密闭或者喷 淋等方式防治粉尘污染 ; (三) 煤炭贮存、 加工、 转化作业,应当在建有防 风抑尘网 或者密闭的场所内进行,减少粉尘污染物 排放。 禁止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 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 硬化运输道路,在生产过程 中采取 喷雾、洒水、湿式凿岩、临时封闭、 设置除尘器等措施,防 治采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 废土石渣堆、尾矿采取 苫盖防尘 网,设置隔离网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物 扬散;对废弃采坑采用 边坡加固消除危岩体、回填覆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等措施, 进行露天开采矿 山生态修复。 第十四条 贮存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污染的物 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采取以 下防尘措施 : (一)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 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区 域和道路,保持清洁 ; (二)物料 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设 置高于堆放物 高度 的严密围挡; (三)生产原料 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 密闭车间进行;露 6天装卸作业的,采取 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 (四)采用 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 装卸处采取吸尘、喷淋 等防尘措施 ; (五)废弃物料及 时处置,临时堆场的,采取 铺装、围挡、 覆盖等防尘措施 ; (六)在出入 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城(镇)中心区域禁止新建物料堆放 场;已建成的物料堆 放场应当限期搬迁。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以 下防尘措施 : (一)施工工地 周围按照有关规定设 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无 缝隙;城(镇)主要路段、景观区域、 繁华区域的施工 围挡高度 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 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实施 土方工程、 基础施工、机 械剔凿、材料切割以及 装卸、搬移物料作业 时,采取 洒水、湿法施工等防治措施 ; (三)施工单位保持施工工地出入 口外,沿行驶方向100 米以内道路及道路 两侧的清洁, 避免泥浆、渣土、 建筑 垃圾等污 染物散落,对散落的污染物应当及 时清理;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 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 运输 车辆在 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冲洗废水要进行沉淀处理, 7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在施工工地的出入 口、材料堆放区、 材料加工区、生 活区、 主 要通道等区域进行地 面硬化处理,并采取 喷淋或者洒水 等措施 ; (六)施工工地的建筑 垃圾、 工程 渣土不得高空抛洒,应当 集中堆放,及 时清运; (七)施工作业 裸露的地面按时洒水,暂时不作业的采取 覆盖等防尘措施 ;超过三个月不动工的应当进行 固化或者绿化; (八)工地建筑结 构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 密目式 防尘网,防尘 网间连接应当严密。脚手架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 等措施 ; (九)施工工地应当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级配碎石、预拌 水稳混合料、 预拌砂浆或者进行 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 治措施, 禁止现场露天搅拌。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 潮 喷或者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电 话,监督管理部门, 举报电话,举报方式等信息 张贴在施工 围 挡外围,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运输 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 车辆,应当 封闭装载;运输矿 石(料)、 渣土、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 车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01-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01-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01-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01-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3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