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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 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健 第二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 康公民参加献血。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 度。 应当列人市、区(市)文明单位、文明社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 区、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 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 第六条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 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本人要求继续献 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率先献血。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献血志愿服 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健全献血工作协 务,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慈善组织 调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依法将慈善财产用于献血事业。 献血工作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血站应当会同有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关部门、单位,探索设立集中献血日、固 对辖区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定献血者队伍,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完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的宣传、动员、 善献血志愿服务体系。 表彰以及志愿服务等工作,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的开展。 制定本辖区的医疗急救用血预案。 第四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 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难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血源紧张 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 时,市或者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启 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动医疗急救用血预案,由同级卫生健康行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 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预案进行动员,国 2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 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 预案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公民应急献血。 等因素确定。其中,城阳区、崂山区至少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设置一个献血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 采取措施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将献血宣传 置三个献血屋,其他区(市)至少设置两 内容纳人公益广告统筹规划设置。 个献血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献血宣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献血屋 传,普及献血、临床合理用血等科学知识, 的建设、管理,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 并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 障献血屋的用地。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 传。 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 好献血屋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工作。 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等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 容。 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城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 乡建设等部门确定年度流动献血车采血停 传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 放的地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基本知识。 流动献血车停靠采血时,停靠场所的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 管理单位应当预留流动献血车停放位置, 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 保证献血车停靠。 他组织设置的宣传栏,应当宣传献血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紧急送血任务的送血车优先通行。 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长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影(剧) 途汽车站、火车站等单位应当根据献血工 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 作需要,无偿提供临时献血场所。 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临时献 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宣传献血知识。鼓励 血场所。 广告设置单位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 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 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区(市)人民 效身份证件。 政府,组织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报市人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便利的条件,并出具相应的献血证明。单 献血屋的布局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 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血站 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 应当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2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公民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血站应当采 并为其参加献血提供便利。 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为其办理临床用血费 第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 用报销手续。 照规定对献血者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健康 第十七条鼓励无偿捐献造血干细 状况征询和必要的健康检查。 胞。 血站采集血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可以终 规程和制度。采集的血液应当按照国家规 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所在单位应当给予 定的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 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捐献期间的工 当及时告知献血者检测情况。 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献 第十八条市、区(市)卫生健康行 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的(一个治疗量的机 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 采成分血按照八百毫升全血折算),本人 督管理。 可以终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献血量累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推 不满一千毫升的,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使用 广输血新技术和新项目,根据临床用血的 献血量五倍的临床用血。 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急救用血,保证临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 床用血安全和急救用血需求。提倡符合条 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 件的患者自体输血。 外祖父母(以下简称亲属),可以合并累 血站应当建立全市临床用血动态监管 计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量相等的临床用 机制,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血。 第十九条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本条所称的献血量不含献血者以各种 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 名义向社会捐出的献血量。 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本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对献血者的个人 人及其亲属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的,临床 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及相应的 用血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 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 结算;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临床用 对外泄露。 血免费部分无法在就诊医疗机构结算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 可以向血站办理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 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有效身份证件及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 (一)献血累计十次以上不满二十次 用血发票、用血费用明细等材料。 或者献血量累计二千毫升以上不满四干毫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 升的; —27—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二)单位为献血事业捐款、捐物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 十万元以上,个人一万元以上的; 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 (三)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献血 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本人 成绩突出的; 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旅游 (四)在血液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风景区等场所,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的社 的; 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 (五)研究、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或 体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 者新项目成绩显著的; 交通。 (六)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八十小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时以上的; 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 (七)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者血液 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 管理等活动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 献血累计二十次以上的、无偿捐献造 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 血干细胞的和在献血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 以优先考虑。 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报请上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服 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务。 第二十一条献血者获得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国(境)外人员在本市 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受表彰奖励情况记 献血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 共信用信息平台。 1日起施行。 — 28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1 (二)单位为献血事业捐款、捐物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 十万元以上,个人一万元以上的; 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 (三)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献血 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献血者本人 成绩突出的; 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主办的旅游 (四)在血液质量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风景区等场所,享受每年一次由所在的社 的; 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项目免费健康 (五)研究、推广临床输血新技术或 体检,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 者新项目成绩显著的; 交通。 (六)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八十小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 时以上的; 在推荐、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 (七)在献血、采血、供血或者血液 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 管理等活动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 献血累计二十次以上的、无偿捐献造 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 血干细胞的和在献血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 以优先考虑。 献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报请上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服 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务。 第二十一条献血者获得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国(境)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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