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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五章 海域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1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水水面 、 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海域使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陆海统筹 、 统一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 建立海洋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海洋 资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 海。 第六条 全面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优化海域空 间布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大力发展海 洋经济,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弘扬海洋文化。 第七条 严格保护海岸线,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构筑海 洋生态安全屏障,将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纳入海域使用 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海洋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各派出 机构承担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2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 行海域管理相关职责,并协同市海洋主管部门加强海域使 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九条 海域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严格遵守国土空间 规划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编制和修改涉及海域使用的有关规划,应当严格遵守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 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 针,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 境的用海项目,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域资源可 持续利用。 第十条 编制和修改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 筹海域空间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科学布局海域生态空 间、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并重点 明确以下内 容: (一)海域空间布局和海岸线空间布局; (二)海域使用重点 领域和重点海域; (三)海洋生态保护 红线区和各 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范 围; (四) 珍稀、濒危海洋生 物天然集中 分布区; 3(五)其他具有重要经济价 值的海洋生 物生存区域、 有重大科学文化价 值的海洋自然 历史遗迹和自然 景观保护 区域以及其他 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 建设、水务 等主管部门和沿海各区人民政府,编制海洋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 确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 标、主要保护 措施和海洋环境 污染防治等内容,并明确相 关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和 生态修复要求。 第十二条 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线保护利用的有关 专 项规划,应当 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 衔接,并不得与 其相冲突。 第十三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 编制海岸 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 明确下列事项: (一)海岸 带地区范围、发展目 标; (二)空间格局、陆海建设协调、规划管控 单元; (三)重要 滨海城市基 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灾 害防御措施; (五)其他 需要明确的事项。 4第十四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 编制重点海域 详细规划,作为重点海域具体项目 审批的规 划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重点海域范围 按照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确定的规划 管控单位划分,也可以按照海堤、桥梁、电缆管道、海底 隧道等线性工 程所涉海域划 分。 重点海域 详细规划应当 明确下列事项: (一)各重点海域用海性 质和类型; (二)海洋工 程和海岸工 程管控措施; (三)建设项目陆海 衔接要求; (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 (五)其他 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海岸线 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 资源条 件和开发 程度,分为严格保护、 限制开发和优化利 用三个类别。 自然形态保持 完好、生态 功能与资源价 值显著的自然 岸线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岸线;自然 形态保持基本 完整、生 态功能与资源价 值较好、开发利用 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当 划为限制开发岸线;人工化 程度较高、海岸防护 与开发利 5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可以划为优化利用岸线。 第十六条 划定为严格保护的海岸线,除国防安全 需要 外,禁止建设 永久性建筑 物、构筑 物;禁止围填海、开 采 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 动。 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应 当列入严格保护岸线。 第十七条 划定为 限制开发的海岸线,应当严格控制改 变海岸自然 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 功能的开发利用活 动,预 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 审批。 第十八条 划定为优化利用的海岸线,应当集中布局 确 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 占用海岸线 长度,优 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十九条 严格 限制建设项目 占用自然岸线。 确需占用 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 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有 关规定进行 论证和审批,并 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对自然岸 线进行 整治修复,保持岸线的 形态特征和生态 功能。 第二十条 深圳市自然岸线保有 率控制目 标为不低于百 分之四十。 不能满足自然岸线 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 海申请不予批准。 加强海岸线 整治修复,提升自然岸线保有 率。整治修 复后具有自然海岸 形态特征和生态 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 岸线管理。 6第二十一条 利用海岸线建设海岸防护工 程的,应当 与 陆地以及海域相关 专项规划相 衔接,兼顾防灾、生态和 景 观等功能。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情形之外,其 他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 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 动,应当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在海域的水面、水 体、海床或者底土 分别设立。 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 不足三个月,但是可能对国防安 全和海 上交通安全 等公共利益,或者对其他合法用海活 动 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 手续。临时海域 使用期限届满,不得续期。 因紧急维修、抢险救灾工程用海,可以先行 施工,并 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 申请补办海域使用 手续。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 申请批准或者 采取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依法 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申请批准使用海 域目录,将 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 等用海项目纳入 7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用海项目属于 前款目录所 列情形的,可以通过 申请批准 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 符合本条例要求的用海项目, 应当依法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批准海域使用 申 请或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 (一) 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点海域 详细规划要求; (二)可 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 景观和生态平 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 补救措施; (三)可 能导致航道、港区淤积,影响 锚地、港口生 产作业,或者 临近港区使用海域影响 港口安全且无法采取 充分有效预防或者 补救措施; (四)可 能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堤等海岸工 程安 全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 补救措施; (五)可 能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 洪排涝且无法 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 补救措施; (六)可 能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 施安全且无法采 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者 补救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 情形。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 手续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和确定海域使用权的 期限应当符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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