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2019年11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 抢
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台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政府主
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 区政府)应当加强
对防台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台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
灾救灾能力,协调解决防台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 街道办)负责
本辖区内防台风工作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 预案制定、 应急演练 、
- 1 -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
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
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政府
的决定、 命令,传达预报、 预警、 转移、 避灾等信息和收集、 上报
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防台风指挥
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
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防台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
级政府负责人担任,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政府确
定。
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镇政府、 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防台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
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台风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台风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三)组织指导核查灾情,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 2 -(四)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
(五)组织、 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安置服务工作;
(六)按照权限分配和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 检查其使用情
况;
(七)依法监督、 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协调地 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其 他职责。
气象、水务、 自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教育、 工业
和信息 化、 发展 改革、公安、 民政、 财政、 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
体育、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海事、 港口、口岸、
海洋、水文、电力、 通信、 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 做好防
台风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台风指挥机构与 驻珠军警
单位的应急联动和 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统一指挥,统筹应急 资
源和救援力 量,保障台风灾害应急信息 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市、区政府 支持防台风的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
的台风灾害防御技 术,提高防台风的 科技水平。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立和管理防台风应急管
理信息平台。 气象、水务、 自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公
安、 生 态环境、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海事、 海 洋、电力、 通信等部门
应当将防台风应急管理所 需的数据信息 接入防台风应急管理信
- 3 -息平台。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 粤港澳大湾区其他行政区域防
台风合作,在 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监 测预警信息 共享、 防灾减灾
科研活动、 防御 措施通报、 联防联动等 方面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
市政府应当加强与 港珠澳大桥管理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关于 口岸关停、路桥限行封闭等应急 措
施的会 商沟通,并在重 点区域建立台风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接收
设施,及 时、准确发布台风联防联动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风灾害风险隐
患排查与 整治机制,相关经 费由同级财政 给予保障。
第十二条 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应当配合 各级政府及其部
门的防台风活动,服 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开展防灾避险和自
救互救。
第十三条 机关、 团体、学校、企业、 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 公
众的防灾减灾 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市 教育、气象、水文、海洋等部
门和单位 编写全市统一的防台风知识宣传 读本。
学校应当将防台风 教育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台
风灾害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财政 支持的台风灾害保险制 度。鼓励保
- 4 -险机构提 供天气指数保险、 巨灾保险等产 品和服务,引导 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通过 购买保险方式减少台风灾害 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市、 区、 镇(街道)三级防台风物 资储
备体系。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 口数量和
分布、 地理位置、 灾情险情特 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物 资、
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 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组织 落实
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教育、 发展 改革、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 业物资储备标
准,督促、指导本行 业相关单位开展防台风物 资储备工作。
区、 镇(街道)和行 业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将物资储备、 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报 送市防台风指挥机构 备案,并 接受市防
台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 电重点保障单位 名录,
保障机关、 医院、学校、 通信、 重 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 电
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
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 电力供应需求。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 系,完善应急通
信系统,确保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 畅通。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 水重点保障单位 名录,
- 5 -优先保障机关、 医院、学校、 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 水需求。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紧急医疗救治、疾病
预防和 卫生保障机制,明确 医疗卫生机构应急 队伍、医药器械、
应急电源、特种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 标准。
各区至少指定一 家达到前款配置 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条 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台
风灾害的 综合性预案,内 容包括区域特 点、 防御 现状、 防御重 点、
组织指挥体 系及职责、应急处置 要求等。
水务、 自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 编制本行 业应对台风灾害的行 业预案,
内容包括行业概况、防御重 点、组织指挥体 系及职责、应急处置
要求等。
在建工 程业主单位、 学校、医院、酒店、港口、临海石油化工
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 点单位应当组织 编制符合
本单位特 点的专项预案。
前款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台风指挥机
构的规定定 期报送应急预案,并组织 专项或者综合防台风应急
演练,对防台风责任人 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水务、 自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教
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等部门应
当制定本行 业、本领域的台风防御指引并督 促落实。
- 6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建设
防灾减灾规划 时,应当结合区域台风灾害的特 点,提升城乡整
体防灾减灾 标准,科学规划防 潮排涝体系和通风 廊道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 变配电及输电网、 通信基 站、堤防、渔港、
避风港、锚地、锚位、航道、航标、水闸、 应急避难场所、 内 河防风
水域等建设和布 局,按照防御 要求适当提高建设 标准。 重大基 础
设施、 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应当 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
论证,提高 抵御台风灾害的 水平。
第二十三条 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响的地区, 供电
和供排水设施的 选址应当符合防洪排涝要求。沿海路段的地下 停
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 设施的 业主,应当设置 符合防御风 暴潮、
暴雨需要的挡水设备。
住房城乡建设、 供电和供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 要
求制定沿海路段、 地下 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的供电和供排水设
施的建设 标准,加强相关设施的监督 检查,并将相关设施设 计
图纸、 建设规 模和设备的型号、数量等存档备案。 镇政府、 街道办
应当定 期开展对 挡水设备、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 巡查。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人 口数量、分布等情况, 利用
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统筹规划、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标注明显
标志,并通过报 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紧急情况下,具 备应急避难条件的体 育场馆、 人防设施、 旅
- 7 -游场所的所有 者或者经营者,大中 小学校,应当按照 属地政府
和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 无条件提 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 临时
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加强台风监 测预警能力建设, 完
善台风灾害监 测站网,在台风灾害 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 测
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 测设施。新建、 改建、扩建主干道,大
型桥梁,机场, 码头,车站,剧院,体育场馆等重要交通设施
法律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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