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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9年11月 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和服务活动,保护神农 架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 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建立国家公园 体制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经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由神农架的世 界自然遗产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 、 国家地质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大九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 保护地整合而成。 省人民政府根据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需要,划定毗邻保护区 并向社会公布,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与周边区域的协同保护。 第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第一、 科学规划、 分区管理、 社会参与、 永续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神农架国家公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将 神农架国家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 全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完善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和生 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管护、生态修复、生态— 3 —建设等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采取定向援助、产业 调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支持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居民改善生产条 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对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林区)重点生 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神农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神农架国家公园的 宣传教育,促进神农架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应当加强宣传 引导,普及生态 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 意识,开展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 志愿者开展国家公园法 律法规和生态保护 知识宣传, 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国家公园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制 定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和措施,统 筹协调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国 土空间用途管制、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特许经营、 生态保护补偿等 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国家公园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 问题。联席会 议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 确定的部门 承担。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以下简— 4 —称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负责统一 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生态保 护、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特许经营管理、 社会参与管理、 宣传 推介 等行政管理 职责。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权力清单和责任 清单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在神农架国家公园范 围内履行资源 环境综 合执法 职责,依法集中行 使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按照 精简高效的原则,将林区人民政府 涉及神农 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门 职责和人 员部分整合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 革、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 环境、住 房和城乡建设、 水行政、 农业农 村、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 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加强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 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 林区人民政府 履行神农架国家公园内经济社会发展 综 合协调、公 共服务、社会管理、 市场监管等 职责。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加强生态管护。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 引导居民 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 式,协助 开展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 履行神农 架国家公园内 现有的世界自然遗产地、 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园、 森 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 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职责。— 5 — 第十二条 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 实行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和生态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生态系统 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 情况等进行第 三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保护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设立 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公园 的保护和管理提 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 规划与分区 第十四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 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 划、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与 土地利用规划和 城乡规划等 空 间规划相 衔接,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 第十五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 包括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划,应 当包含总体布 局、 功能区划、 资源保护、 科 研监测、 科普教育、 游 憩展示、社区发展、公 众参与、管理体系等方 面内容。 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组织编制,报省人 民政府 审核,其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提 请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再依照法定 程序报请批准。— 6 — 第十六条 编制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 价,并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必要时 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应当及 时公布并严格执行, 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 程序 报请批准。 第十七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按照生态功能和保护目 标,划分为 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 游憩展示区和传统 利用区。 严格保护区 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 最完整、 核 心资 源集中分布以及自然 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封禁和自然 恢复的方 式保护, 除科学研究需要外,禁止任何人进入。 生态保育区 是神农架国家公园内 维持较大面积的原生生态系 统以及 已遭到一定程度破坏而需要修复的区域,采取 必要的生 物措施予以保护。 游憩展示区是集中承担国家公园 游憩、展示、科普、教育等功 能的区域。 传统利用区是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允许对自然资源进行 可持 续性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应当设立国家公园界 碑,并在严 格保护区分界 处设立界 碑、界桩。— 7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界 碑、界桩。 第十九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 实行严格规划建设管 控,除不损害 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 造和自然 观光、 科研、 教育、 旅游外, 禁止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各 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有关机 关许可前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意见。 经批准的重大 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不得穿越严格保护区和生态 保育区 ;通讯、电网等建设 项目确需穿越生态保育区的,应当经 充分论证并科学设 计、合理施工, 避免对生态 环境的影响。 现有建设 项目不符合神农架国家公园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 要求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应当制定 污染防治和 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植被、水体、 野生动植物 资源和地 形地貌;因施工造成环境破坏的,应当同 步进行生态 修复。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神农架国家公园资源保护对 象为: (一)自然资源, 包括地质地 貌奇观、 北亚热带原始森林、 常— 8 —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 泥炭藓湿地生态系统、北 亚热带古 老孓遗、以 金丝猴和冷杉、珙桐为代表的 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 关键栖息地等核 心资源; (二)人文资源, 包括神农炎帝文化、川鄂古盐道、南方哺乳 动物群化石、远古人类旧石器遗址以及汉民族神话史诗等; (三) 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和 人文资源调 查制度,组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人文资 源等各 类资源进行本 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映资源存量及 变动情况的资产负 债表。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 家公园管理机 构和有关部门 开展国家公园内水 流、 森林、 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 确权登记工作,明 确各类自然 资源的 种类、面积和所有权性质。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全民 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省人民政府根 据国家规定代理行 使所有权,国家公园管理机 构负责具体保护 和管理工作。 神农架国家公园内集体 或者个人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 公园管理机 构可以和所有权人、承包权人依照国家规定通过 租赁、 置换等方式规范 流转,或者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 实现统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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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54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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