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 1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年11月29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 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 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 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 2 —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 气、生物等。   第三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 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 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 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 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 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 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 观念。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 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 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3 —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 秸秆的综合 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 回收利用、生物农 药和生 物有机 肥的推广使用等, 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 简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 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对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自的 职责,协 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其职责 范围内,指导、 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 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   第七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 监 测网络建设,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 境质量 监测和评价,并定 期向本级人民政府 报告农业生态环境 状况和发展 趋势。   第八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 监督管理职责,其专职 或者兼职农业生态环境 监察员承担农业生态环境 监督工作。   第九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 耕地质量保护,— 4 —对耕地质量进行定 期监测,并指导、 帮助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合理 利用农业用地,推 广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科学 培育地力,增施绿肥、农 家肥、土杂肥等有机 肥料,合理 使用化肥、微生物肥和土壤调理 剂,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 力衰退。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对 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行分 类管理。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 污染源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 警戒区,应当 开展环境污染综合 整治, 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产业结 构调整。因 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人民政府 依法调整土地用 途。   第十一条 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 肥、床土调酸剂的生 产经营 依法实行 登记管理。 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 按照规定提 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 具的安全、 卫生、环境 影响等评价报 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 供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 灰和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提 供和施用。— 5 —  第十二条 使用农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 药安全使用 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生产过 程中 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 药,推广应用农作物 病虫 草鼠害综合防治技 术。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 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 过程中使用剧毒、 高毒、 高残留农药。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 定期公布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的农 药品种目 录。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使用环保 型农用薄膜。农民和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 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 期报废农药和 不可降解的农用 薄膜,应当予以 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 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设 置相应 的废弃物 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 奖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乡村清洁工 程建设, 支 持推广沼气综合 利用技术,完善 服务体系,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 开发、利用沼气。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 秸秆综合利用的 指导,推 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 秸秆。   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水产规 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 6 —个人,应当对 粪便、废水和 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 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 准后,方可 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 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 监督和管理。 禁止在江河、 湖泊、水库、运河围栏围网养殖、投 肥(粪)养殖。   第十五条 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 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 水质标 准、渔业水质标 准的工业废水。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 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 无害 化处理,保证 其下游最近灌溉取 水点的水质 符合国家规定的农 田灌溉水质标 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对农 田灌溉水的水质及 灌 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 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 准 的污水,应当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 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 向农业生产区域 排放废气、 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 毒有害物质的气体,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 窑、 建 房、 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或者进行其他 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 —  禁止向农田和农用水源 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 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 其他农业用地修建 处置、堆存固体废弃 物场地的, 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并征得当地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 的综合治理, 恢复受污染的农 田、水体和生态环境的 基本功能。   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 城市生活 污染、 农业 面源污染进行。 农业建设、 农业 开发和农业技 术推广活 动,应当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相结合。   第十九条 申请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新技 术和农 用化学新产品 鉴定的,应当提 供农业生态环境 影响评价资料; 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不得通过鉴定和推 广运用。   第二十条 对农业生态环境有 直接影响的建设 项目,建设 单位提 交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 影响评 价的内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 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 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生 长环境可 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提 交 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对 此作出专项评价;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 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 征求同级 野生植物行— 8 —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 资源档案,制定地方重 点保护的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农业 野生植物的保护、研 究和利用,建立农业 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异地保护 园和种质 资源库。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野生植物的采集、购销和出口管理制 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采集、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 点野生植物保护 名录中的农业 野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措施,加 强对农作物 害虫、害鼠天敌的保护。   禁止猎捕、 出售、收购、运输青蛙或者蛇等野生农业有 益生物。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扶持开发 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建立生态农业保护区, 发展生态农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5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