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25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
管理,确保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1 —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
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乐山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
和管理。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峨眉山)的保护范
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西至峨眉山市与洪雅县交界处,北至
黄湾镇尖峰顶,南至万公山。具体范围由依法批准的规划确定
或者调整。
第三条 峨眉山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峨眉山保护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由市长担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
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承担峨
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文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旅游发
展、特许经营、社会参与、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必须由
— 2 —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峨眉山保
护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 ,
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
担。
第五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峨眉山生态环境和
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文物保护绩 效考核等制度, 落实生态保护 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和环境准 入负面清单的要求,系
统保护峨眉山的山、 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世界遗产
的保护利用传承。
第六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峨眉
山保护管理相关经 费列入预算。
第七条 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和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 他组织依法参与相关保护 活动,
增强原住居民以及其 他社会公 众的保护 意识和生态 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 义务,并有权制 止、
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世界遗产以及 在相关科学研究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 给予奖励。
— 3 —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 施世
界遗产公约 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 采取分类保护措施,严格
保护下 列世界遗产 核心要素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文化遗产:以 报国寺、万年 寺为代表的 寺庙古建筑
及其他文化遗 存;以普贤铜像、贝叶经、普贤愿王金印为代表
的佛教文物 ;以馆藏文物、峨眉山 普贤金殿碑为代表的 碑刻及
有关历史文献和专著;以峨眉山 佛教音乐、峨眉 武术为代表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二)自然遗产:以 九老洞、普贤石船为代表的 从前寒武
纪以来比较完整的地 质地貌遗迹;世界上 最典型、保存最好的
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以及从低至高由常绿 阔叶林—常绿与 落叶
阔叶混交林—针阔叶混交林—亚高山针叶林形成的亚热带—温
带—亚寒带—寒带森林垂直带谱; 以小熊猫、峨眉 藏酋猴、中
华枯叶蛱蝶为代表的 珍稀野生动物;以桢楠、峨眉 冷杉为代表
的古树名木;以峨眉 杜鹃、珙桐为代表的 珍稀野生植物;以峨
眉佛光、峨眉 云海、圣灯普照、雷洞烟云、象池夜月为代表的
自然景观等。
— 4 —第九条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对峨眉山实行用 途管制
和分级分区保护。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保
护范围 标明界区,设立界 碑,作出准确的 标志说明,在醒目位
置设置世界遗产 徽志。
第十条 建立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调 查制度,对峨眉山保护
范围内的文化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本 底普查和定期调查,编制反
映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 负债表。
加强对世界遗产的日常监 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 测,根
据监测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采取相应保护 措施;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向社会公 开生态环境 质量状况等信息。
建立峨眉山保护 专家委员会制度,对世界遗产、文物等 开
展科学研究, 评估保护现状,提出保护对 策措施。
第十一条 对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评估、鉴定
登记、建立 档案等工作,加强日常 巡查和安全监管,确保文物
安全。
依法划定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文物
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的管理和利用,按照国家
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 所有人应当 在峨眉山保护
管理机构和文物、 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指导下, 负责文
— 5 — 物的修缮、保养,落实防火、防蛀、防雷、防震、防洪、防 风、
防盗、防污染等保护 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 毁。修缮、
保养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 守不改变文物原 状及其风貌的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依法 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
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 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与峨眉山
保护管理机构以及文物、 林业、旅游等 方面的关系,维护宗教
和睦与社会和 谐,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 信教公
民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三条 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从规划
管控、生态 修复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峨眉山 景观资源,
保持峨眉山 雄、秀、神、奇的独有特性。
第十四条 加强峨眉山生态 系统多样性、生物 多样性的保
护,保持 动植物种质基因库的原始特性。对 受到威胁且原生境
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应当 采取建立繁育基地、
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 措施。
对生态区 位重要、生态 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
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生物 多样性保护 基地、重 要物种
— 6 —栖息地。
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 野生动物栖息地,加强对以 小熊猫、
藏酋猴为代表的 珍稀野生动物行为学研究、 疫源疫病监测、伤
病治理救助,保持 野生动物的自然属性和 种群的自然 繁衍。
建立野生动物致人损害 补偿制度。
第十六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 森林植
被的保护和 培育,确保 森林垂直带谱和亚热带山地植被景观的
原真性和完整性 ;建立森林资源保护 修复、森林防火、森林病
虫害防治等制度,保 障森林生态安全。
加强对以峨眉 杜鹃、珙桐为代表的 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
建立珍稀野生植物及植物景观分区和点状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 对桢楠、峨眉 冷杉等古树名木进行调 查、鉴定、
登记造册,建立 档案,设立保护 标志,落实保护 措施。
根据保护 古树名木的实际 需要,可以 在古树名木相对集中
的区域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 古树名木保护区,严格 控制各类建
设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地 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泥石流、山体 滑
坡等地质灾害的防 治和抗震设防工作。对 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山体进行实 时监测、联网监控;对已破损或者 存在安全隐患的
山体,按照 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 时修复治理,
— 7 — 保护山体生态环境和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加强对河 流、溪水、地下 水等水资源的保护,
建立健全生态用 水保障机制。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严格按照《乐山市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活动:
(一) 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
(二)建设 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和 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
(三) 非法砍伐林木、采挖野生植物、损害 古树名木,毁
林开垦、毁林采种、砍柴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
掘根、剥树皮、过度 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 在文物古迹、人文 景物或者设 施上刻划、涂污;
(六) 非法从事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
表、地 貌的活动;
(七)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
性等物 品设施;
(八)设立 各类开发区、度 假区,从事别墅建设和 房地产
开发经营 ;
(九)违法建设 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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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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