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9年9月27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
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 1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
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林
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
树、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
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
绿化的指导、监督、保护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林业、
水行政、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
相关工作。
— 2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四季常绿、四季有花,保护和利用原
有山体、湿地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当地
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的生态园林,提高城市绿化的文化品位和
内涵。
第七条 城市绿化植物的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
规范,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注重市树、市花的培育
和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落叶树种、彩叶树种,合理配置
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
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
化,推广植物物种病虫害防治等先进技术,推进绿化科技成果
转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 捐资、认养、自 愿服务等方式,
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
享有绿地、树木 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 权
利,履行爱护城市绿地植物和绿化设 施的义务,对 破坏城市绿
地植物和绿化设 施的行为有 权劝阻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投 诉
或者举报。
— 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城市绿化、自然资
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
将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主 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 排同城市人 口和城市 面积相
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面积,建成区绿地 率、绿化 覆盖率、人均
公园绿地 面积和公园绿地 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 或
者高于国 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 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
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
设、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编制城市绿
化导则,经 征求社会公 众和专家意见后向社会公 布,为城市绿
化的规划设 计和建设管理提 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 同
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 系统规
划确定绿地范 围控制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
— 4 —接受公众监督。
经公布的绿地范 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国土 空间规划、 详细规划或者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修
改;
(二)市级 以上重大建设工 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绿地范 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 调整的,不得减少规
划绿地的 面积;因调整绿地范 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 面积
的,应当在规划管理 单元内补足同等面积的绿地,并 向社会公
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根据本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 需要调整绿地范 围控制
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城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等主管部门对 调整的必要性进行 论证,征求规划地 段内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 出专题报告,经同级人民政
府同意后,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 后,应当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确定永久保护绿地,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
— 5 —向社会公 布,并在 永久保护绿地的 显著位置设 立告示牌。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 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国土 空间规划修改;
(二)国家、省批准的重大建设工 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
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 不少
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 确定新的 永久保护绿地, 拟订改
变的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由同级人民
政府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 开辟为公园的重 要山体、
湿地、植物园等各 类公园绿地的管理和保护。
前款规定的区域 确需改变绿地性 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
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 项目应当合理安 排附属绿化用地, 附属
绿化用地 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 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 下列标准:
— 6 —(一)居住区 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 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
(三)主 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 干道总体不低
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 他类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 不低于国家
和本省有关标准 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 扩建建设 项目不得减少附属绿化用地 面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批新建建设 项目时,对有用地条 件
的,可 以提高附属绿化用地 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 面积的比例。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
建设的 需要。
第十七条 下列公共绿地建设 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 组织城
市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相关 专家对绿化设 计方
案进行论证:
(一)用地 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 的城市绿化工 程;
(二)城市主 干道配套绿化工 程;
(三)其 他重要的城市绿化景 观工程。
前款规定的公共绿地建成投入使用 后,其主 要树种和绿化
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 的,建设 单位或者管理养护 单位
— 7 —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 布、征求意
见。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 项目的附属绿化工 程,应
当按照 审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 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
建设、 同时验收。
第十九条 公园、居住 小区、商住楼等建设 项目附属绿化工
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 单位应当在 项目所在地 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指定 网站公示绿地平面图,并标注绿化用地 面积、绿
地率、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管护责 任人等内 容。
第二十条 公共绿地建设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 单位应
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 期或者约定的运 营期届满前,向养护管理
单位申请办理绿地 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共绿地,符合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且工程
资料齐全的,施工养护 期届满后,养护管理 单位应当 予以接
收。
建设单位可以与养护管理 单位协商,商请养护管理 单位提
前介入公共绿地 施工养护 期的养护管理, 或者提前接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结合本市地理 气候特征,
选择适宜本市生 长的优良植物。
绿化工 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 整理绿化用地,土 壤质量、
— 8 —
法律法规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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