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
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
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前款所称
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
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
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 1 —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并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 、
科研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
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利用本地民间习俗、传统节庆 ,
组织开展便于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
自觉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
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用
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 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
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享有一定期限
— 2 —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对保护古树名木成 绩突出 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不得损害 和
随意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 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
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工作,全 面掌握 其种类、
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
第十一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
(一) 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 不满五 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
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 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
行三级保护。
第十二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
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 场所、名人故居
— 3 — 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 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
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 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
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 鉴定。
对拟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
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 由省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
(二)二级古树由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信息 ,并对古
树名木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 、保护现状
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省绿化委员会应当制定古树名木认定规范,组织建 立全省
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和专家库 ,统一向社会发布古树名木名 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 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
— 4 —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 供未经
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 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
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组织调查、鉴定。属于古树名木的,依
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可以
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
年的树木作为古树 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实 施保护。
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实行日常养护和 专业养护相结
合。养护规范由省绿化委员会发布。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 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
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 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
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 和水库湖渠 用地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日常
养护责任人;
(三)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 遗产地、自然保护区、 风景
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林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
— 5 — 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 机构为日常养护责任
人;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
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 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
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
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
的,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 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乡(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 包人、经营者为日
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
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 小组
或者村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 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 由个人负责养护。
日常养护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 确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日常养护责 任人
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明确日常养护权利和义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 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 相
关规定重新签订 日常养护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 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规范
— 6 —做好日常养护工作,并 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 损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 无偿向 日常
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 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
进行专业养护。
第二十三条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人为损
害或者生长异常的,日常养护责 任人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 接到报告
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 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
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等
级给予日常养护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可以根据养护状况、费
用支出等情况给予 养护责任人适当奖励。
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 外三米划
定保护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和其 他特殊 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
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
— 7 — 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
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 等必要保护设
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 置古树名木保护牌,标明中
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 别、编号、挂牌单位等内
容。保护牌的编号和样式由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 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
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
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 非通透性硬 化地面、敷设管
线、架设电线、挖坑取 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
取沙、倾倒污 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损害 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 新建、扩建建
(构)筑物。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
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
— 8 —
法律法规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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