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根据 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
事规则〉、〈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的决定》修改 根据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
会议事规则〉等 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察法和我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
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
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
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
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
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
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
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
2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
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
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
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
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
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有关决定草案,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主持。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
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
3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
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
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
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
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
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
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4第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
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
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
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
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会议
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会议通过的地方
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如有必要,可
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
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5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有关代表团应
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
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
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 写
明提案的理由及 解决问题的方案,并 附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
性法规案,应当 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 说明;提出的地方性法
规修正案,应当 附有该地方性法规和修 正草案及 说明。
6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议案,应当 写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规
则的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
二十九 条、第三十 条的规定处理。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
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
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经主席团 同意,会议对 该议案的审
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省人
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
作部门,应当提 供有关的 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
关于议案的 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
体会议表决,作出 相应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关于 该地方性法规案的 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
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 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 稿,对
7重要的不 同意见应当在审议 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交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
代表和有关 市、州、机关、团体, 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
总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 中有重大问题需
要进一 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
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继续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 授权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 闭会期间审议决定,报省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 未列入会议议程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
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
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
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
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
建议、 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
由有关机关、组织 研究处理。各 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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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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