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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 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 -1-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作用, 立足基层服务管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党建引领、区 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新格局,建 设新时代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 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 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 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和单位遵纪守法,传 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 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 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社区治理,以到基 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 -2-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 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 的事项,共同 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 有 关单位应当 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 工作部 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 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本市依 托市民服务 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 受理 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民 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细化、落实、创新 接诉即办机制,及 时回应、解决群众的诉求。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为民办事常 态化、制度化, 满足 人民群众 生活的便利性、宜居性、多 样性、公 正性、安全性 需求; 在作出 涉及辖区的重大事 项、重大决策,以及实 施文化服务、 便 民服务设 施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 民和单位的 意见、建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 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 范围的 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市人 -3-民政府 批转市民政部门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遵 循规模适度、管理 科学、服 务高效的 原则,根据地域 面积、人 口规模、人文 历史、街区 功能、 居民认同等因素,拟订街道办事处设立 标准,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已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不符合设立 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提出调整方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 任负责制。 本市按照精简、效能、 便民的原则,整合相关职能,构建 面 向人民群众、 符合基层事务 特点、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制。街 道办事处根据本市规定设立民 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 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机构, 并做好政务服务、市民活动 、 诉求处置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不得要 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对口设立机构 或者加挂牌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实 施辖区与居民 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 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 救助、住房保障、 就业创业、文 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组织实 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 更新、物业 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 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4-(三)组织实 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 预防、排查、化解矛盾 纠纷,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 类社会组织 参与基层治理工作, 统筹辖区 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 (五)推进社区发 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 支持和促 进居民依法自治, 完善社区服务 功能,提升社区治理 水平; (六) 做好国防教育和 兵役等工作 ;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 定、命 令规定的其 他职责。 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 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街道办事处 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 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 社会公 布。区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区实际 细化职责 清单。 未经市、区人民政府 批准,街道办事处 不承担市、区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下 达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 使下列职权: (一) 参与辖区 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 验收; (二)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 项和重大决策 提 出意见和建议 ;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开展联合执法 ;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5-对其工作 考核和人事 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 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 项进行统筹协调 和考核督办 ; (六)统筹管理和安 排下沉人员、 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 使与居民 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 行政执法 权。具体行政执法事 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并向社会 公布。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政,推进辖区依法治理, 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 权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 规范性文 件审 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 复议、行政诉 讼等工作应当 由其负 责法制工作的 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在街道设立的区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 之家、代表联 络站建设等 提供服务保 障。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公共服务 需求,按 照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规 划和服务 标准,推进基本公共 -6-服务均等化,统筹基层服务 资源,引导社会力 量参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按照本市统一 标准,建设和 完善 综合政务服务设 施,设置综合办事 窗口,集中办理各 类直接面向 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 项;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 扩大 公共服务 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网上反馈的范围。 本市政务服务设 施建设和服务 标准由市政务服务部门 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和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及街 道办事处的事 权范围,制定、 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 流程和规范,以及 激励、督 查、考核等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 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 化、完善相关工作 流程。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 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 直接反映或者通 过市民服务 热线、新 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 正当诉求,应当及时 受 理,沟通信息,了解 情况,统筹协调。 属于职责范围 内能够直接 办理的事 项,应当 按照时限要求办理 ;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 内的 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 (一) 对于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 项,应当协调 有关部门 或者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 -7-当快速响应,安 排人员协同办理 ; (二) 对于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应当向 有关部 门移送办理, 有关部门应当 快速响应; (三) 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相关部门和 单位仍无法解决的事 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 告或者按照区人民 政府规定的 相关程序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 将诉求处理 情况向当事人及时反 馈。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 生保障需 求,组织 落实相关保障政策, 配合区人民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 做好 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居 家养老服务, 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为 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 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提供救助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区人民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 健 全辖区教育和 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学前教育、基 础教育公共服务 , 健全社区 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 配合区人民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 健 全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 施、场所,组织 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丰富居民精神文化 生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 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 引导市 场主体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 施布局,协 助区人民政府 有关 工作部门,建设 补齐便利店和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维修、家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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