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三章 控制吸烟措施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
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
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
会,下同)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卫生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内容 ,
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公安、
民政、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商务、 文化和旅游、 房屋管理、 市场监
督管理、 体育、 园林和林业、 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
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
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 鼓励、 支持志愿者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 3 —制吸烟宣传教育、 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等活动。 鼓励、 支持创建无烟
单位,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七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
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以未成年人或者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育、 医疗等场
所的室外区域;
(二)体育场馆、 演出场所的露 天观众坐席和露天比赛、 健身、
演出区域;
(三)对社会开 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室外区域。
市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 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 临时性禁止
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九条 公共场所 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可以设置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 — (一)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 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 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 设置明显的 指引标识、 吸烟 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 警
示标识;
(四) 配置烟灰缸等器具。
第三章 控制吸烟措施
第十条 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
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人民 团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
员应当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 履行控制吸烟 义务。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应当履行下列 义
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 度,指定控制吸烟监督员,开展控
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 器具或者附有烟草 广告的物品;
(三)在场所的入 口及其他显著位 置设置醒目、清晰的禁止吸烟
标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5 — (四)对在场所内吸烟的人予以劝阻,对 不听劝阻的要 求其离
开;对 拒绝离开的, 向有关部门 报告。
前款规定的经营者、管理者 可以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
频图像采集等技术 手段,对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控。
第十二条 任何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 立即停
止吸烟,有 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履行控制吸烟
义务;对吸烟者 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不履行控制吸烟 义务的,有 权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 群密集区域
吸烟, 不得乱弹烟灰、乱扔烟头。
第十四条 禁止 向未成年人 销售烟草制 品或者电 子烟。对 难
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烟草制 品经营者 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 品或者电 子
烟。
烟草制 品经营者 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 置设置吸烟有害健
康和禁止 向未成年人 销售烟草制 品的标识。
第十五条 禁止发 布烟草广告、开展烟草 促销或者冠名赞助
活动。
禁止向未成年人 销售或者提 供香烟外观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六条 禁止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 品。禁止在 各类— 6 —公务活动和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组织的公共活动中提
供、使用或者 赠予烟草制 品。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 机构可以为吸烟者提 供简易戒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 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
鼓励开展控制吸烟技术 研发。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使公众了 解烟
草烟雾的危害, 促进形成不吸烟、 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 尚。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应当制订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计
划,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指导医疗卫生 机构开展控制
吸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吸烟和 接触烟草烟 雾危害的 认
识。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 应当将控制吸烟教育纳入教育、教
学内容, 培养青少年的文明 意识。
第二十一条 工会、 共 青团、 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
工作对象的 特点,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
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 7 —动。
第二十二条 报刊、广播、 电视、 通讯、网站等有关 媒体单位
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按照规定开展控制吸烟公 益宣
传活动,发 布控制吸烟公 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 ”集中开展控制
吸烟宣传活动。鼓励烟草制 品经营者 当天停止销售烟草制 品,鼓
励吸烟者 当天停止吸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 立控制吸烟工作 联席会议制
度。主要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研究制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 策措施;
(二)协 调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 问题;
(三)督 促、检查、评估控制吸烟工作;
(四)有关控制吸烟工作的其他事 项。
市、 区控制吸烟工作 联席会议分别由市、 区人民政府 召集,卫
生健康、 教育、 公安、 民政、 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商务、 文化和旅
游、 房屋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体育、 园林和林业、 烟草专卖、 财政、
司法行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区控制吸烟工作 联席会议的办— 8 —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区控制吸烟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
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 项,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或者
本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进行处
罚: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
培训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 机关负责 校车,宾馆、 旅馆、 酒店、歌舞厅,游艺、
按摩服务、 洗浴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
的控制吸烟工作 ;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 范围内公共场所、 工作场
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
通工具及其 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
(五)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 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
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等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 餐饮
服务场所、 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
控制吸烟工作 ;
法律法规 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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