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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31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公布实 施,2019年1月11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 订通过,201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 第四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经济建设 第六章 财政管理 第七章 社会事业 第八章 千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十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 肃省天水市行政辖区内回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张家川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权限行 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 一4- 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统筹推 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 和谐美丽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和 祖国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 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 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法定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管理,依法预防和惩处 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实际,在不违 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 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落实 上级国家机关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 措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 -5-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 停止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 力和利益,保障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 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 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国防教育,依 法做好国防动员、兵役、民兵预备役建设和拥军优属工 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 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 -6- 规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回族和其他民族的比例,依 照有关法律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开报告 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 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 7 - 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水市人 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 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 民族。 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县 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可从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县长 的个别任免。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由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自治县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工作部门实行 主任、局长负责制。 -8-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 期相同。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额、 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从民族地区的 实际需要予以核定。 自治县境内的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 治机关的自治权,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监察委员会 第十四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 第十五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十六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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