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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修订 根据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招标 第四章 投标2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 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 改建、 扩 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 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 拆迁、 设计、 垫资和介绍建设3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 供电、 供气、 通讯 、消防等专业为 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 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住 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两百 万元人民币,但是工程总造价在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4决定: (一)全部由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 控股的; (三) 外商或者私人投资 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 且国有资 金 投资不 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 彩票、募捐等形式 募集的社会公共资 金进行工程 建设的, 参照国有资 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 控股是指投资 占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住房建设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 停建或者 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 且承包人 未发 生变更的; (二)施工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 屋建筑工程, 且该施工企 业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 屋建筑工程, 该企业有 直接控股的施工 企业,且资质等 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 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 可分割的附属小型 工程或者 主体加层工程, 且承包人 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 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 秘密、抢5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 府市长办公会议 批准的应急建设工 程,不适 宜进行公开招标的, 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 告的方式 邀请不特定的施工 企业投标, 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程 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邀 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 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特定的施工 企业 参加投标, 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 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 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 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 造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 余工程可以 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未实行施 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 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 照本条例规定 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 作由施工 总承包单位 负责。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6(一) 已按照规定 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 已按照规定 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三)有 满足施工招标 需要的设计 文件和其他 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 金已经落实。建设工 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 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 期超过一年的,到 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建设单位应当 持有银 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 明或者财政部门 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 当进入建设工程交 易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 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 与承包活动 提供场所、 信 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交 易中心 应当接 受住房建设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 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 从 事与提供场所、 信 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 交 易服务的收 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公 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 的工程,不得 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有关交 易规则,对交 易所涉事 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部门、 有关 职能部门和机 构应当在交 易7中心为建设单位 办理施工招标备 案、 合同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 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 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 外,有关部门 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 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 手 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 人可以自行 办理施工招标事 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 程招标代理机 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 办理施工招标事 宜 的,应当 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按照其招标代理资质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禁止招标代理机 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 咨询,禁止 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 布招标公 告或者发 出投标邀请书 的七日 前,向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 职能部门备 案,并报送下 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 明材料; (二)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 办理招标事 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 条件的有关证 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8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发 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 规内容的,应当在 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责 令招标 人改正。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 易中心信息网 发布招标公 告,招标公 告连续发布应当不 少于三个工 作日。招 标人也可以在其他 媒体上发 布招标公 告,但是公 告内容应当与 在交易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 符合资质条件的施 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 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 布。 第十九条 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 邀请书应当 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 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 性质、规 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 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 作时间安排; (七)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 名称。 第二十条 招标人 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 需要,对投标 申请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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