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
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六章 港口引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
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
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深圳港,是指深圳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所有港区和
规划港区。
(二)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深
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三)规划港区,是指根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
开发、建设港口而规划的水域和陆域。
(四)港口设施,是指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
营而建造的建筑物、构造物及设置的有关设备,包括港口基础
设施和其他设施。
港口基础设施包括防波堤、导流堤、港口航道、护岸、港
池、锚地、船闸、道路、码头、趸船、栈桥、浮筒、客运站、
铁路、给排水、公共通讯、供电、消防、环保和助导航设施等 。3(五)港口业务,是指港区内为船舶停靠、旅客和货物运
输而向船舶、货主和旅客提供的服务,包括为船舶、货主提供
使用港口设施、拖带、货物装卸、储存、驳运 、理货等服务,
以及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等服务。
港口经营性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的港
口业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港口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政府投资与社
会投资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港口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方针;
(二)审查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及其修改方 案;
(三)审查 各港区规划及其修改方 案;
(四)提出政府对港口的投资计划;
(五)决定港区内岸 线、水陆域的 分配使用方 案;
(六)审查大 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方 案;
(七) 协调各有关部门在港口管理方 面的职责。
第六条 市港务管理 部门依法对港口行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港口规划4第七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应当 符合国家、省的港口布
局规划和深圳市 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的 编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深圳港 近远期客货运 吞吐量、进港船 型、
腹地货物 种类、流量、流向、港口 集疏运条件、自然环境条件
和交通运输 安全条件等因素进行。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内 容应当包括:港口的规 模、
性质、功能、港界、规划港区 范围、港区划 分、水陆域利用、
岸线使用、环 境保护、 各类设施建设用地 配置及分期建设计划。
第九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 由市港务管理 部门组织编制,
经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协调和市人民政府审定 后,按照
有关规定上 报审批。
第十条 深圳港 各港区规划 依据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
主要内 容应当包括:港区的经营 范围和规模、水陆域的 功能区
布置、 辅助生产设施的 配套、环境保护和 分期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深圳港 各港区规划 由市港务管理 部门组织编制,
经市港口管理委员会 综合协调审查 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 由市港务管理
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修改,应当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编制、审批 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港口建设5第十四条 深圳港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施 工、验收应当
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 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 技
术标准和要 求。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有计
划地建设政府码头, 优化码头结构。
第十六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港口设
施和其他 工程,应当经市港务管理 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基本
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 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构筑设施 或者进行其他施 工活动的
应当事 先经水上 安全监督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设立 临港工业区,应当经
过市港务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 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 工程的,由
市港务管理 部门依法组织公开 招标,并由市住房建设部门进行
监督管理。
非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建设施 工项目,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实施 招标、投标,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港务管理
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国 家和特区有
关规定, 由依法设立的港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并 接受市
住房建设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 工程竣工后,市港务管理 部门应6当协助工程竣工验收部门依 法定程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 外建设码头设施的,应当
经市港务管理 部门批准;在水上水下进行建设的, 还应当事 先
征得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港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 企业,应当
按照法定的条 件和程序办理手续。
依法应当 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经过市港务管理 部
门审查后按照法定 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港口企业变更港口业务经营 范围的,应当经
过原审 核或者批准机关的审 核或者批准。
港口企业停业的,应当 报市港务管理 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港务管理 部门对从事港口装卸、储存、理
货、拖带业务 企业的经营条 件进行年 度检查,对 检查不合格的,
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港务管理 部门依据有关 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对港口 企业的生产 安全实施监督,并协助人力资源保障
部门对港口 企业的安全员进行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市港务管理 部门应当收集和定期发布国内 外
港口信息,并为港口 企业提供 必要的国内 外港口生产经营 信息
咨询服务。7港口企业和其他 从事港口业务的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市港务管理 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 料。
第二十七条 市港务管理 部门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征收
港口行政事业性 收费。
第二十八条 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 企业,应当与委 托人
订立港口业务合 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港口业务合 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
从事港口装卸、储存业务的,应当使用定 式合同。
第二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作业 现场管理,保证 操作
安全和货运 质量,并接受市港务管理 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从事港口装卸、储存、理货、拖带等业务 收取
费用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货主自建、自用码头的规划、建设,应当 接
受市港务管理 部门的监督。
未经市港务管理 部门批准,货主码头 不得对外经营。
第三十二条 市港口行业 协会是港口 企业的自律性的社会
组织, 接受市港务管理 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市港口行业 协会的章 程和重要决定应当 报送市港务管理 部
门备案。
第五章 港口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有保护港口设施的义务, 禁8止破坏港口设施。
第三十四条 港口设施的业主 或者经营者,应当对其港口
设施负责 维护,保证港口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港区内装卸、 转运和储存 危险货物应当 严
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 不得倾倒废弃物和排 放
有毒、有害物质。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 养殖、种植、采掘、倾倒泥土砂石、
进行爆破作业,应当事 先征得市港务管理 部门同意,并依法定
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水域 填筑新生土地的,应
当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 由市港务管理 部门会
同规划和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上 安全监督等有关 部门审查
批准。
第三十八条 规划港区开发建设 前,市港务管理 部门应当
会同规划和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上 安全监督等有关 部门进
行陆域和水域环 境保护管理。任 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破坏规划港
区的自然地形,不得在规划港区内建设 永久性建筑物, 不得污
染规划港区的环 境。
在规划港区建设 临时建筑的,应当经市港务管理 部门审核
同意后,向规划和 自然资源、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有关 手续。
第三十九条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 外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
他开发项目, 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 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2019-11-1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5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