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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 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 2 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及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 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与因生活消费 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以商业广告、 告示、 通知、 声明、 须知、 说明、 凭证、 单据等形式 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 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修改的,该条款为非格 式条款。 第四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 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 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 3 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 用进行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制 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 使用的信息系统。 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 换平台实现合同格式条款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 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商业广告、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 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下列责 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 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4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 扩大经营者下列权利的内容 : (一)合同的 最终解释权; (二) 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 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 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合同附 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五) 违法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 内容: (一)使消费者承担 违约金或者损害 赔偿明显超过合理 数 额; (二)使消费者承担本应当 由经营者承担的 风险责任; (三) 违法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 排除或者 限制消费者下列 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 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 履行或者 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 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 赔 偿的权利; (四) 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 救济途径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 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 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报主管部门 备案,但是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 外: (一)供用 水、电、气合同; (二) 电信合同; (三)邮政合同; (四)有 线电视使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旅游合同。 主管部门应当对 报送备案的合同进行 审查。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备案的合同文本时 向经营者 出具备案回执,并于五 个工作日内在主管部门 网站上公示该合 同文本, 听取社会意见。公示 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 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的,应当自 收到备案合同文本 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经营者 送达 修改意 见函;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主 要负责人 批准后可延 长三十日。 6 修改意 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具体的修改意 见; (三)告知经营者有 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主管部门 可以事先就修改意 见函的内容 咨询有关专家的意 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对主管部门 提出的修改意 见无异议的,应 当自收到修改意 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 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主管部门 提出的修改意 见有异议的,应 当在收到修改意 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异议。 书面异议应当 包括异议的理 由和依据。 要求听证的,应当说 明理由。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经营者 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内作 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经营者。 需要听证的,组织 听证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 书面异议中提出听证要求的,市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 听证,并根据 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 书面答复内容对合同格式条款 进行修改,并自 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报送备案。 7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规定, 不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约谈经营者或者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 (二) 邀请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对相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 评议; (三)在其 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主管部门的修改意 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提醒 公众注意。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 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的,应当在使用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 报主 管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 发现经营者使用的 合同格式条款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 向经营者 发出修改意 见函。 对前款规定的修改意 见函,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本 条例第十五条 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 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 向社会公开,供公 众免费查阅。 8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 监督检查时, 可以依法 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 (二) 询问经营者、有关消费者 、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 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 督检查时,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组织、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 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 可以通过 座 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 见, 发现合同格式条款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以向主管部门 提出 监督建议或者组织 听证的建议。 主管部门对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 提出的建议应 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并及时 将办 理情况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 。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因合同格式条款与经营者 发生纠纷, 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 可以 支持消费者 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以根据 司法或者 仲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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