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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2006年1月2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4月27日深圳 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预防 第四章 查缉 第五章 处理 第六章 奖惩2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 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公安、边防、 市场监管部门 依法履行 反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 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 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 查工作。 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 督。 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3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 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 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 职权,不得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 犯罪案件; (二)及时制止发生在 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 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在海关、边防、 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反走私 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 责。4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 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 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配合有关 职能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 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 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 职能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 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 案件; (五)协调有关 职能部门处理抗拒、阻 挠查缉走私 等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 考核有关单位反走私综合治理 工作;5 (七)协调处理海关查缉走私需 要地方部门配合的 有关事项; ( 八)组织 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工业和 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渔 业、税务、 烟草专卖、酒类管理、 金融等有关部门 或者单 位在履行职责时,发 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通 知海关或 者综治机构。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 任制。有关职 能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 情况应当纳入 绩效考核范围。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 任制的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综治机构应当定 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 情况报告,总结 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情况,分析走私 活动的特 点和规律, 提出预防走私的各项具体 措施。 第十三条 市综治机构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 建立6反走私 信用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 按照信用 等级进行分 类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反走私监 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 协调有关部门,分 析预测走私动 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 防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应 急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 急处理预案, 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 作。 第十六条 综治机构应当 加强反走私宣传 教育,有关 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 合。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 要,加强反走私综合 治理宣传 报道工作。 第四章 查缉 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 席会议制 度,由市 综治机构 召集有关部门定 期召开会议, 研究处理下列 事项: (一)分 析走私动 态和形势; (二) 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 措施;7 (三)部 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需 要协调处理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反走私 情报交换处理机制,由市综治 机构协调海关、公安、边防、 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 信息交流,实现情报共享。 第二十条 综治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走私 高发区域、走私重 点渠道、走私 热点商品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地区应当根据需 要建立基层反走私 巡查工作机制,组织 巡逻队伍,配合有关部门 加强反走私 综合治理工作 。 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的具体 办法,由市综治机构 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反走私 情报信息激励机制,有关部 门应当 加强情报信息搜集 工作,及时处理 获取的情报信息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 情报信息提供者给予奖 励。 奖 励的具体 办法由市综治机构会 同有关部门 另行制定 第五章 处理8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询问有关当 事人; (二)查 阅、复制当 事人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 物、物品有关的合 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三)对当 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 品的场所实施 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依法由海关管辖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移 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发生管辖 争议或者管辖不 明的走私案件,有关部门应 当及时 提交市综治机构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执法过 程中,查 获涉嫌 走私货物、物品, 但是所有人和走私 违法事实均无法查 清 的,应当 将该货物、物品移 交市综治机构;市综治机构应 当发布期限为六十日的 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 移送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具体 办法由市综治机 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货物、物品中的 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 效等不 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查 获后二十四 小时 内移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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