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06年3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五章 示范与推广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
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
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
化、 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
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
循环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规划、 突出重点、 示范推广 、
分步实施的方针。
第四条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 措施应当体现政府、 企
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
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
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
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3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
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
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指
标、 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的组成部
分。
第十一条 市、 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
容。 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 同级
人民政府 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 政策 、措施等的执4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 评价指
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 算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 评价指标体 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 状
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 系的组成部
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 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
长期规划,制定节约 能源、 节约用 水、 节约用 材、 节约用地以 及
废弃物回收、 处理、再利用等 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境 保护规
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专项规划的编制、调 整,应
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节约 能源、节约用 水、节约用 材、节约用地
和资源 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
鼓励开发利用 新能源和可再生 能源。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
约能源、 节约用 水、 节约用 材、 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 使用
情况评估报告。 有关部门 对项目进行 审查时,应当 对该评估报5告进行 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 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 ,
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 案、 工艺、材料和技术设 备。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 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
项目, 禁止建设高消耗、 高 排放、高污染的项目。 对已建成的高
消耗、 高 排放、高污染项目,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 依照法律、 法
规的规定和国 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 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节 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
现代化。
第二十条 水资源应当 得到充分利用。 实行循环用 水和一水
多用,提高 水的重复利用率。
鼓励和 扶持中水回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 落后生产技术、 工 艺、 设备和产品的强制
淘汰制度。
强制淘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特区实 际
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应当得到充分利用。 产 品应当尽可能长
期使用,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
第二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提高原 材料的利6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 材料,抑制产品和
包装物变成废弃物, 抑制产品的过度包 装。
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规范 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
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限制一次 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 销售。 市人民政
府应当编制 禁止生产和 销售的一次 性使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五条 废弃物应当 尽可能被循环利用。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弃物可以再利用 或者再生
利用的,应当再利用 或者再生利用; 不能再利用 或者再生利用
但是可以进行 热回收的,应当进行 热回收; 不能再利用、再生
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 依照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妥善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分 别编制可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的废弃物目
录,并向社会公布。
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应当 安全、可 靠,不得造成新
的环境 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应当推行 清洁生产,
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对生产、 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
应当自行回收利用 或者转让给有 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7人利用;对不能循环利用的废弃物应当进行 妥善处理。
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编制强制
回收的产 品目录。 对于列入目录的产 品和包装物,其生产 者应
当按照要求 予以回收,并建立相应的回收制度; 未建立相应回
收制度的, 不得在特区内 销售。
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 前款的规定,协 助生产者进行回收。
第二十八条 鼓励 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组织
本行业企业开展产 品废弃物的回收 ;必要时,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
设立专业回收机 构。
公众应当协 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 对废弃物进行分 类,
并放置于回收设施 或者场所。
第二十九条 实行生 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其资 金应
当专项用于生 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第三十条 废弃物 处理实行 专业化经 营。废弃物 处理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资 质。废弃物 处理不得造成新的环境 污染。
第三十一条 生产 者对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
利用和再生利用 而没有利用且达到一定数量的, 有关职能部门
可以责 令其利用, 或者由其承担再利用和再生利用 所产生的 费8用。
第三十二条 生产 者应当在产 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
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 或者处置的方法 及
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三条 倡导政府与企业 之间平等合作, 共同促进循
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与政府通过 签订协议的方 式,商定发
展循环经济的措施、目标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 循环经济的信息
系统和技术 咨询服务体 系,向社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开发和 创新体
系建设,推 动循环经济技术 创新和技术进步。 鼓励和 扶持循环
经济技术 研究和产 品开发, 采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 新工艺、
新技术生产循环产 品。
采用前款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和生产循环产 品的企业,
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 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财政补贴制度。 市、
区人民政府 每年应当 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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