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 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四章 收回土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 实施,规范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 者实施城市规划,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 行为。 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 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及临时使用 国有土地合同(以下简称临时用地合同)的规定,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用地规划 的规定,作出征用土地的决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负责组织 实施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 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做好征用土地和收 回土地工作。 2第五条 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 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和妥善 安置,但是法律、法规、征地协议、出让合同及临时用地合同 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当事人包括被征用土地单位或者被收回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七条 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应当在 决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 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书面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位 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 联系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要求等事项。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三 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办理征用土地 或者收回土地的补偿登记。 3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决定作出之日起,至作出 补偿安置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止,公安 机关应当暂 停办理该土地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因出生、军人复 员退伍、 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方可办理。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 将本条前款规定的日 期及时告 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当事人在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书面决定送达 后,不 得就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 进行下列行为: (一) 擅自处分土地或者 新建、改建、 扩建和装修地上建 筑物、附着物; (二) 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者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 养殖等活动;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者地 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转 让、抵押; (四)设 立或者变更租赁关系。 第十条 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 需给予补偿、安置的,主管 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决定送达之 日起六十日内, 就补偿、安置事 宜与当事人 进行协商。 超过本条前款规定的 期限,未能与当事人达 成补偿、安置 4协议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征用土地 或者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当事人不履 行,又不在规定的 期限内交出土地及 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 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当事人迁 出。 第十一条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补偿 : (一) 违法建筑; (二)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无偿收回土地;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 其委托单 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工作的 需要,进入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及 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现场进行 勘测。 第十三条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在规定 期限内未 领取补偿安置 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 第三章 征用土地 5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根据 社会经济发 展和城市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需要,按照土地开发 供应计划的安 排,实行有 计划征用。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 目用地的实际 需要进行开发和使用,不 得撂荒闲置。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 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统一组织实 施,其他单位、组织、 团体或者个人 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集 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建设 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确定征用土地方 案; (二)按照 审批程序 报批,并作出批准征用土地方 案的决 定; (三)按照本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送达征用土地决定书; (四)被征用土地的当事人 进行补偿登记; (五)与当事人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方 案,签订协 议; (六)达不 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七)执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 6决定。 本条前款所称征用土地方 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 面积、征用土地补偿 费的数额以及征用土地工作的 进度等内 容。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规定 向当事人 支付征用土地 补偿费。有关部门应当 凭征用土地决定 核减农业税。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补偿 费,包括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 费 和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 标准由市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 综合土地 类 别、使用 现状、产值等因素确定。 征用土地补偿 费的计算方法及 标准应当公布。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当在深圳市 金融机构设 专户 存储征用土地补偿 费。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约 定的期限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 期限,将征用土地 补偿费汇入被征用土地单位开设的征用土地补偿 费专户。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 费由被征用土地单位集 中统一管 理使用,用于发 展生产。其中安置补助 费可以划给自 谋职业者 作为就业补助和 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 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 7用存在合同关系并 涉及补偿的, 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 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 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 征用土地单位应当 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 费给予第三 人。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会同区有关部门,对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落实进行指导和 监督。区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补偿 费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分配 以及劳动就业与安排进行指导和监督。 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当 将征用土地补偿 费使用的收 支状况向本 单位的 成员公布,接 受监督。 第四章 收回土地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 可以无偿收回该 宗土地及 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 期届满的; (二)土地使用者 死亡而无合法 承继人的;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11-1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11-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11-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2019-11-1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6:0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