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9年8月8日乌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四章 扫法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提
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规范的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是:城市规
1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
等方面的全部工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违法建设治理、 环境保护管理、 交通管理、 应
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依法治理、 源头
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
工作,确定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
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
第六条 市、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综合
管理的具体工作,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
权并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住建、 公安、 交通运输、 自然资源、 水务、 生态环境、 市场监管
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综合
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 报纸、 电视、 广播、 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
理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民文明素养,
2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环境。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市综合管理相关
规定,并有权对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监督、 举报途径,为
公众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 下列行为依法进行综合管
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市政道 路、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 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
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 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 等违法行为;
(六)城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 户外公共场所 无照经营、 违规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 销售食品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
及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3 ( 七)城市交通管理方面 侵占城市道 路、 违法 停放车辆等违
法行为;
( 八)城市水务管理方面 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
河道违规 取土、私搭乱建侵占城市河道等违法行为;
(九)城市 殡葬管理方面 在城市道 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
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等违
法行为。
前款规定以 外,其他确需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综
合管理,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调 整确
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实施。
第十一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可
以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派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 构,以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 名义,在本辖区 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
作。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实行日常 巡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部门对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处理。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综合管理网 格单
元区域、 明确区域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并 在政府网 站、 责任区范
围内明 显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
4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结案反
馈等协同配合机制。
第十四条 开展城市综合管理 专项行动或者查处相关重大 案
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实施。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据
城市空间规划,组织 编制公共 基础设施、公共交通、市政工 程管
线、 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设施、 绿 地系统、排水防涝、商业网点等专
项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 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
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传统文化要 求、 与周围环境 景观相协调, 遮阳
篷、遮雨篷、 空调 外机等附 属设施设 置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市 貌规
划和城市综合管理要 求。
外立面应当保 持整洁、完好,有安全 隐患的,其所有权人、
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清洗、维护;附 着于街路两侧建
(构)筑物上的电力、 通讯等设施 及管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隐
蔽设置。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 项目,应当配建、增建
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 及时改建、扩建;批准
5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 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 严格管理,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应急处 置机制,依法 拆除违法建( 构)筑物。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
要求进行建设。 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 程
规划许可建设的, 不得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 消防设施、 供电设施、 通 讯设施、
绿化设施、 亮化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使用 单位,应当保
持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在城市公用设施 上刻画、涂写等;
(二) 擅自在城市公用设施 上搭建、悬挂、张贴附外设施或
者其他物品装置等;
(三) 擅自设置、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用设施等;
(四)其他 可能影响城市公用设施 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工 程工地、市政工 程工地、建( 构)筑
物和设施的 拆除工地、闲置建设用 地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 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围墙(围挡),实行 封
闭施工, 影响交通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
6规定设 置交通引导警示标志、公示交通秩序 恢复时间;
(二)工 地出入口及施工通道应当进行 硬化,出入口设置
冲洗设施, 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冲洗除尘,封闭
运输;
(三) 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及可能产生扬尘的施
工活动,应当 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
(四)合理安 排施工时段,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
(五) 不得擅自利用待建工地从事经营活动,三 个月内不
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工 地区域进行 临时绿化、 铺装或者有效覆
盖,不得倒存垃圾;
(六)建 筑垃圾、 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进行场 地平整。
第二十一条 市政道 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路面干净整洁,主干道设有 盲道、路缘石坡道等无障
碍设施,并保 持完好畅通;
(二)道 路交通信号、技术监控设备、 护栏隔离桩等安全设
施的设 置符合有关规定, 地名标志等公共 标识规范 清洁;
(三)机动 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 ,
车辆停靠整齐、朝向一致, 无违规占路和占压便道、盲道等不文
明行为;
(四)有关城市道 路的其他规定。
7 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市政道 路的,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 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 申请延期;
(二)施工 现场应当设 置明显的安全 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 临时封闭道路的,应当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备案,并予以公 告;
(四)工 程完工,应当 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绿化建设和养护作 业,
保持作业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得擅自占用、毁损城市绿 地,或者
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 地性质,不得破坏、损坏绿化种植,不得擅
自砍伐、移植树木。
在城市公园广场、 绿 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广场、 公
园管理 单位同意,依法 办理相关 手续,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
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 临街的各类门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 符合
下列要求:
(一)经营活动要 在店内进行, 不得在店外堆放物品、 进行
经营作 业;
(二)不得使用高 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 噪声的方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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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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