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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7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 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一节 政府职责 第二节 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三节 社会参与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 第二节 小广告治理 第三节 生活垃圾管理 — 2 —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共建整洁、 优美、 文 明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 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遵循统一领导、 属地管理、 分区 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 优美、 文明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权利,负有营造、 维护整洁、 优美、 文明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 阻挠其执法或者正常作业。— 3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一节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下同)领导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二)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 大问题; (四)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推进市容和环 境卫生信息与其他公共信息依法互联共享; (五)逐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 (六)指导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以及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 ; (七)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4 — (一)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 水利和湖泊等部门,编制、实施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 (二)组 织制定、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计划; (三) 运用市容和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 智慧化运 行、网格化管理、常态化 巡查和投诉举报、工作联动等机制; (四)依法 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机制, 做 好应急处理工作; (六) 督促有关单位 落实环卫工人劳动 保障,改善环卫工人 工作条 件,保障环卫工人劳动 安全; (七)推广 使用先进技术和设 备,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科学化、专业化水 平。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 标准和 规定,制定本市容 貌标准和环境卫生 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 意 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发展和 改革、 教育、 经济和信息化、 公 安、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 输、 水利和湖泊、 文化和 旅游、 卫生 健康、 市场 监督管理、 政务服 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 5 —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本辖区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工作, 督促落实责任区制 度。 第二节 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 度。 市容和环境卫 生责任区 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依 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 主次干道,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 ; 主次干道以外的 道路,责任人为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 (二) 铁路、城市 轨道交通、车站、码头及其管辖 范围,责任 人为其管理人; (三)公 园、 广场、 步 道、 文物 保护单位、 工业 遗产保护区等公 共场所,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四) 江河、湖泊、水 库等公共水域,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 未实 行物业管理的 居住区,责任人为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 6 — (六)机关、 事业单位、 团体等单位及其管理区域,责任人为 其管理人; (七)生 产经营场所及其管理区域,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八)建筑工地的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储备土地的责任人为 土地储备实施主体,待建及其他地 块的责任人为 土地使用权人; (九)环境卫生设施,责任人为其管理人。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场所等的所有人 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 第二 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的县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确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明 确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的 具体范围和责任 要求,并告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责任区履行下列义 务: (一) 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搭建、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乱 排放、乱晾晒等行为; (二)及 时清理垃圾、 粪便、污水(油)以及 道路雨水篦子、 进水井的杂物,清除积水(冰雪); (三)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 完好;— 7 — (四)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书载明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 内违反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应当予以 劝告、制 止,并依据物业服务管理 规约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的公 约等予以 处理;对不 听劝告、 制止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及 时向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 报告。 第三节 社会参与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劝告、 制 止、投诉和举报破 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处理有关 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 保密,并于受理 后七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 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组 织居(村)民制定市容和环境卫 生方面的公 约、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自治。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 通信、 广 播电视等单位在 道路、公共场所设 置的设施设 备应当符合本市容 貌标准,并 保持 完好、整洁;进行 相关作业 时,应当及 时清除作业产生的垃圾。— 8 — 物业服务、 餐饮烹饪、维修养护、物 流快递等行业协会应当 督 促协会会员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公 益宣传,对 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学校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组 织学生参与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 践活动。 鼓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以及 主题 实践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 符合本市 风貌色彩规划 和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 使用功能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原有外 观造型、主体色调和设 计风格实 施成片统一改造的,应当 报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 准。 第十九条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 安装防盗防护设施、 空调外 机、遮阳篷、排气排烟设施、 太阳能设施和管 网管线等,应当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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