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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保 护 条 例 (2019年8月27日 惠 州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9月25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 议 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科 学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 利用和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西湖景区和红花湖景区组成。西湖 景区包括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五个景区,红花湖景区包 括高榜山和红花湖两个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负责辖区内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相关保护和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财政、政务服务 数据管理、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风景名 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管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利用 ;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 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 综合整治、执法协作、预警应 急、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 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 市人民政府和惠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湖 长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设立社 会基金、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 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旅游宣传 和游览引导等活动。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编制、修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 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社 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应当依法报送审 批。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 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 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 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依法 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公 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九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 坚持保 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湖城共生的景 城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体、文 物古迹、岛屿山体、 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 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人 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十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 区总体规划,根据 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 不同要求编制,确定 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 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 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 项目的高度、布局、体 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规划、 设计的要求,突出西湖景观特色,并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 相协调。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 要求控制建 筑高度。除风景园林中的塔、阁等标志性建筑物外,风景名胜区 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 米。 第十二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 沿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 界碑、界桩或者其他明显的边界标志,明确 具体界区。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移 动和 破 坏惠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的 界 碑、 界 桩和 边 界 标 志。 第十三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 胜资源保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会同有关主 管部门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 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泗洲塔、王朝云墓、陈炯明墓、丰湖书院匾联石刻、留 丹亭、百花洲落霞古榭、拱北桥、飞鹅岭东征遗址、黄埔军校东征 阵亡烈士纪念碑、东江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丰山抗日军事机要 庋藏室、元妙观等文物古迹; (二)故乡园、三江园等纪念性景园; (三)菩提树、细叶榕、牛蹄豆、朴树、秋枫、木棉等古树名 木;(四)白鹭、灰鹭等野生动物;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 象。 第十四条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 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 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的设施; (三)砍伐古树名木;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五)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攀折树、竹、花、草; (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违反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 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 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 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 逐步迁出。 第十六条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填湖、造地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 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环 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 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 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水质监测预警制度,进行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 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划和建设惠州西湖风景 名胜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 管的方式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 放水污染物。 惠 州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不得 新 建 排 污 口 。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的 排 污 口 , 由 生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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