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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毕节市织金古城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9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织金古城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织金古城保护范围内 居住、游览和从事生产经 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以及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织金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 护优先、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 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织金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 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织金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 作;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 重大问题;编制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 工作。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综合行政执法 等有关部门和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织金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织金古城 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经费— 3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与织金古城保护相关的科 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志愿服 务等工作。 对在织金古城保护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织金古城保护规划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织金古城实行 分区保护, 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 区、 风貌协调 区,具体范围 由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织金古城保护规 划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织金古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应当 严格实施, 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 论 证并广泛征求意见,报原 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织金古城内的各 类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织金古城 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要求,保持传统 格局、空间尺度和 历史风貌。 第十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低开发强 度严格控制 织金古城内建设总 量,降低建筑密度,限制建筑高度,增加公— 4 —共绿地,优化 空间布局,拓展城市 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织金古城内用地应当优先作为公共 绿地、广场、停车场 等城市公共开 放空间及社会公 益性用地。 第十一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 逐步恢复织 金古城内传统街 巷、街区等重要区域的历史风貌、建 筑特色。 第十二条 织金古城 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外,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 现有与织 金古城历史风貌、传统 格局不相协调的建 筑物、构 筑物应当予 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 筑物、构 筑物所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织金古城建设控制 区、风貌协调 区内,新建、 改建、扩 建的建 筑物、构 筑物应当 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的建设控制 要 求,不符合织金古城相关规划 要求的已有建筑物、构 筑物应当 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对建 筑物、构 筑物所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织金古城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织金古城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和织金古城建 筑修缮设计导则,编制织金古城建 筑设计通 用图册,明确织金古城内建 筑物、构 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 和色彩。 织金古城内建 筑物、构 筑物檐口高度实行分区梯级控制,— 5 —核心保护区不得高于12米;建设控制 区不得高于24米;风貌 协调区不得高于36米。 第十四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 配套完善织金古城内各 类市政公用设施,新建 或者改造供水、排水、燃气及电力、通 信、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应当入地 埋设。现有管网设施入地 埋 设确有困难的,架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规范有 序。 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措施 第十五条 织金古城保护对 象主要包括: (一)织金古城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 贯城河历史街 区和新华 路历史街 区; (三) 贯城河、双堰塘、鱼山等构成织金古城 空间形态 特色的河湖水系与历史 山体自然 环境风貌; (四)古树名木; (五)财 神庙、文昌阁、东山寺、南门塔等庙阁寺塔; (六)廻龙潭、四方井等潭泉古井; (七)廻龙桥、月华 桥等古桥; (八)谌家大院、邓家大院等传统名居和历史建 筑; (九)文庙、丁宝桢祠堂等遗址遗迹; (十) 宫保鸡丁、织金 水八碗等烹饪技艺;— 6 —(十一)织金 石雕、砂陶、苗绣等传统技 艺; (十二)织金 傩戏、文琴戏、苗族喊歌等传统 戏曲和传 统音乐; (十三) 其他保护对 象。 第十六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以 界碑、标牌等方式对 织金古城 分区范围和保护对 象设置保护标志。保护 标志的设 置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 标准的要求,并与织金古城 风貌协调一 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 护标志。 第十七条 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应当包含保留完好名单、 濒 危名单、 毁损灭失名单和 分类保护方案等。 编制、调整织金古城保护名录, 由织金古城管理机构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 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 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 第十八条 织金古城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擅自拆除、迁移、占有或者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和 历史建 筑; (二)在历史建 筑、传统民居 上实施刻划、涂污;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民居; (四) 占用或者损毁公共设施、设 备;— 7 —(五)在 商业经营活动中 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 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 ; (六) 露天焚烧垃圾; (七) 占用道路或者占用公共 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 动; (八)放养畜禽和散放犬类; (九)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 基础设施建 设外,禁止在织金古城内 挖掘、侵占和破坏山体。 因自然因素或者建设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 存在地质 灾害 隐患的山体,应当及 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 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愿、公 平、合法的原则 , 可以采取收购、入股、产权置换等方式,对织金古城内的历史 建筑、传统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织金古城保护规划的 要求负责 历史建 筑和传统名居的 维护和修缮。 第二十一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应当与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签订文物安全责任 书,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不明确的,织金— 8 —县人民政府 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等 方式加强保护管理。 单位和个人 使用和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 守不改变 文物原 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 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 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 神庙等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对保护范围内 已有与保护 无关 的建筑物、构 筑物依法 拆除。对建 筑物、构 筑物所有人 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 织金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织金古城 管理机构、织金古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加大对财 神庙等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 看护力度和检查巡查频次,安装视频 监控、自动报 警、灭火、防雷、防蛀等设施。发 现损坏或者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 即采取临时救护措施,并在 24小时内 向上级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报 告。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 筑、 传统民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办法, 弘扬织金古城 历史文化。 第二十四条 织金县人民政府应当定 期发布织金古城内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经营 项目目录,引导织金古城 业态 合理布 局,给予鼓励 类项目相应的政 策扶持或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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