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
(2002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0日云
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批准 2009年2月21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
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批准 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8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1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
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
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苍山世界
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东坡海拔 2200米以上;南至
西洱河北岸海拔 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 2000米(由西洱河北
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 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
上;北至云弄峰余脉海拔 2400米以上;涉及河流、溪箐的,包
含河流、溪箐垂直延伸至其底部以上的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
片区勘界立标确定的界限划定,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苍山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整体保护 、
—— 2 ——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
生产、生活的关系。保护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
源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第七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
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
质公园范围重合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最严格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大
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保护;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3838—2002 )Ⅰ类水标准保护;森林 覆盖率达到
70%以上。
第十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重 点保护对象为:
(一)苍山 冷杉、杜鹃林等特色高山森林生态系统;
(二) 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 野生动物、植物,以及苍
山特有的野生动物、植物;
(三) 感通寺、中和 寺、玉皇阁、苍山 神祠、无为寺、马
龙遗址、古陵墓、石刻、岩画等文物古迹;
(四) 七龙女池、龙眼洞、天龙洞、清源洞、花甸坝、脉
地大花园及溪流、 瀑布等自然地 貌;
—— 3 ——(五) 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第四纪冰川遗
迹;
(六)大理 石等矿产资源;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十一条 自治州、大理 市、漾濞彝族自治 县、洱源 县人民
政府应当 把苍山保护管理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对苍山保护管理 工作的经费投入
并建立 完善生态 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
方式参与苍山保护 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苍山的 义务,并有权 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进行 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领导苍山保护管理 工作。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 县、洱源 县人民政府 承担苍山保护
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 服务、防灾减灾、护林
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 镇人民政府 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
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 小组协同做好苍山
—— 4 ——保护管理的相关 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
施统一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 织编制和修订苍山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制定相关
管理办法和措施,按 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 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修 复;
(四)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五)组 织有关部 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 遗
迹、重要景 观进行调 查、监测,并建立 档案;
(六)依法 对保护管理范围内 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 审批;
(七)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 需建设的 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八)组 织或者协 助有关部 门开展科学 研究工作;
(九)设立重 点保护对象的标识;
(十)按照批准的权限相 对集中行 使部分行政处 罚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 县、洱源 县的苍山保护管
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的领导
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 对保护管理范围内 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 初审;
(三)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 需建设的 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
—— 5 ——见;
(四) 开展巡查巡护,制 止违法行为;
(五) 收取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 偿使用费;
(六)开展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 遗迹、重要景
观的保护、治理,建设保护管理设施;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 对集中行 使部分行政处 罚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
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 安秩序。
第十七条 自治州、大理 市、漾濞彝族自治 县、洱源 县的自
然资源、林 业和草原、应 急管理、水务、发展 改革、住房和城
乡建设、生态环境、文 化和旅游、财政、公 安、市场监管、民
政、民族 宗教、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 做好苍山保护管理 工作。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分区管 控,分为 核心区、
缓冲区和实 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 验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依
法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划定。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 核心区。因
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的,应当 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
—— 6 ——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 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
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 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
性的科学 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 采集活动的,应当 事先向所属
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划,并
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批准。
经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将其活动成 果的
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
第二十一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 验区开展参观、旅游
活动的,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
苍山保护管理目标。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 验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
当严格按照 前款规定的 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 入实验区参
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服从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的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
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 验区内, 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 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
的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的,应
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应当 采取补救措施。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设施、 旅游设施,应当与
—— 7 ——周围的自然景 观、地质 遗迹、人文景 观相协调,体 现地方传统
文化和民族 特色。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实 验区内确 需建设的 项目,应当 充
分论证、科学设 计,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并依法 办理相关 审批
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 不得设立各类 开发区,
开发或者 变相开发房地产以及 从事其他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 等与苍山保护管理目标 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外来住户迁入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居 住。
鼓励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原有居民 迁出保护区。
鼓励和支持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原有居民 从事环境友好
型经营活动, 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传承传统文化及人
地和谐的生态产 业模式。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的生态管护 岗位应当 优先安排原
有居民。
第二十五条 苍山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在协调资源的有 效保护
与合理利用的 基础上建立 特许经营制度。具体 办法经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 开发
利用苍山风景名胜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营业额的1%缴纳
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 偿使用费,并依法 缴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规费。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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