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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引导城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 自治区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镇可以集中开发 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为一条或多条闭合的曲线,是城镇集中 开发建设的空间发展控制线。 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城市、 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工作,并 具体负责昆都仑区、 青山区、 东河区、 九原区、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 1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 固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 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镇的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石拐区、 土默特右旗、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固 阳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的具体管理 工作。 其他负有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遵循底线约束、科学评估 、 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坚持以下底线要求: (一)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应当与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 环境保护、 水利、 森林 、 草原、 沙地、 河流湖泊、 湿地、 郊野单 元、 特殊用地等相关规划 衔 接; (三)合理避让 优质农林地、 重要矿产资源、 可 能发生自然 灾害的区域以及可 能对周边环境 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 等; (四)统筹城镇空间结 构、 生态宜 居、 特色风貌等因素,合 2理确定城镇内的 绿色开敞空间、城镇 周边的生态 斑块和廊道。 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根据城镇发展特 征、趋势, 分析资源环境 承载力和容量,科学 预测城镇规 模;应当评 价国 土空间城镇开发适宜 程度,确定城镇开发适宜区域;应当分 析 城市用地 现状,确定城镇 未来拓展方向和结构。 第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应当有利 于勘界落地和实 施管理。 第十一条 昆都仑区、 青山区、 东河区、 九原区、 稀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右旗 萨拉齐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 固阳县金山镇,以及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 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划定, 由市人民政府 审定、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后,依法 纳入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镇开发边界, 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 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划定,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 审定、提请同 级人大常委会 审议后,依法 纳入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 纳入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前,应当依 法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 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 施后,非因法定 事由并经法 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3依法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原划定批准 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用地 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第十五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确需进行单独 选址建设的市政、 交通、 水利、 能源等线性工程,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 通 讯设施(基站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点状设施,监狱、军事、 宗教、殡葬、 特殊医疗、 生态 旅游、综合防灾、 资源 能源、战略储备 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开发边界 外已建 成的集中开发建设 项目逐步退出机制,引导城镇开发边 界外已建 成的集中开发建设 项目用地有 序退出。 第十七条 市和石拐区、 土默特右旗、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 固阳县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工作 机制,依 法开展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 评估结 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 报 告。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划定、调 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二)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违法审批集中开发建设 项目相关 手续的; 4(三)有其他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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