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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改善 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餐饮 业油烟污染防治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并将餐饮业油烟 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应当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餐 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 业油烟 污染防治工作。 - 1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 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场监督、 城市管理、 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等相关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 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 人。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防止、 减少油烟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 督管理。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进行选址。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 改建、 扩建产生 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前款禁止范围以外的新建、 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并对 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范围内已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应 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2 -第八条 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专用烟道 的商住综合楼点位信 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 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 促餐饮业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 安 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禁止范围内 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九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 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 铺,应当在商 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 买受人不得用于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项目。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一)设置 集气罩、排风管道和 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 单位检测合格、 与其经营规 模和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烟 净化设 施; (二)油烟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业 经营项目大 于85%、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 于90%; (三) 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等产生 噪声的设备,采 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 养维护。 设备 运行中产生的 噪声应当符 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 在经营场 所显著位置设置设备 噪 声显示屏,实时公 示边界噪声值。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 正常使用油烟 净化设施,自行或者委 托 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 净化设施。 油烟 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 排放标准,未经任何油烟 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 餐饮业油烟 不得经城市公共 雨水或者污 水管道等 其他设施 排放。 - 3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 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 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十二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餐饮业油烟 污染的违法信 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 信用中国(黑龙 江)等 平台公开。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 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 的商业楼层内新建、 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三款规定, 餐饮项目建设单位未 依法 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备 案,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和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规定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不正常使用油 烟净化设施或者未经任何油烟 净化设施净化油烟排放,超过排 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餐饮业经营项 目油烟 净化设备产生的 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噪声排放标 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 4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公共 雨水或污水管 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 给予警告;逾期 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 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 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 的时段和区域内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 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 执法人员在 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 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权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单位食 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项目产生油烟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参照本条例 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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