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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2019年9月3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0月 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公园各项功能 ,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群众身心 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 、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城市 规划区内有良好园林绿化环境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具有改善生 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 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的开放性公益场所,包括综合公园 、 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带状公园、广场和城市街旁绿地 。 1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单位为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除外)管 理单位,负责公园内绿化养护、卫生保洁、亮化维护、设备设 施维护等管理、服务工作,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由隶属的机构 和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生态环境、水务、文体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 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 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 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 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 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园事业发展工作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编 制公园发展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公园新建、改建、 扩建、修复应当按照公园设 计方案进行 公园的建设设 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和公园 发展规划以及相关 技术标准和规 范,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公园内设 置水、电、 热、燃气、通信等设备设施和 其它市政设施,应当 符合公园 景观和相关安全规 范要求,不符 合要求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要 求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 产权单位承 担。 第九条 承担防灾避难功能的公园,应当按照国 家防灾避难 场所设 计规范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灾、防 雨等设施, 并设置显著指示标志。 第十条 公园应当按照国 家公园设 计规范相关规定配建地 面 或地下停车场(位)、公 厕和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公园的 垃圾分类与城市 垃圾分类工作 同步进行。 已建成的公园 没有配建 停车场(位) 或者虽有停车场 (位) 但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 逐步配建或者扩建。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应当应用绿 色照明、清洁能源、 雨水收 3集、中水 利用、园林 垃圾资源化 利用等环保 节能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 度; (二)制定公园突发事 件应急预 案和防灾避难预 案; (三)维护和管理公园设备设施和绿化 景观,制止破坏公 园设备设施、 景观等行为 ; (四)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公园的游 览秩序; (五)管理和规 范公园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 商业配套服 务等活 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园绿地, 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因城市建设确需 临时占用、挖掘公园绿地 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 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 古树名木的保护 和管理,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 时对公园设备设施进行维护 和保养,保 证设备设施的完好和 运行安全。 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内 供游人游 览、休息建 (构) 筑物和设备设施, 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 依法保护公园内的文 物和有纪 念意义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建 立完善有 效措施,保护 其 完好。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内 饲养动物的保护、 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动物物种,做好 动物的引进、交换等工 作。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园林 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发生和 蔓延。公园内 提倡使用无污染的药 剂或者利用生物防治方法进行园林 植物病虫害防治,保证公园 内生态安全。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的环境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公园内 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污水,不得倾 倒废弃物。   公园管理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 住建、水务等部门保 持公 园内水 域水体清洁,防 止污染。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征得公园管理单位 同意,经有关部门 审批,接受公安、文体 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 证活动内容健 康、文 明;应当履行安全保 障责任, 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并在 5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 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除经政府批准的大型经 营性活动外,公园均应 为免费开放性公园。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者停止开放 的,应当 提前公告,并在公园主要入 口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 明显位置设置游人 须知、引导标识、危险警示标志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开展广场 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 歌等文化娱乐活 动,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区 域和时段进 行,所 产生的社会生活 噪声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广场舞等健身活 动倡导使用无声播放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除公园作业 车辆、抢险救灾车辆、急救 车辆等执行公务 车辆和确需入园的 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 准许进入的 车辆应当按指定地 点停放,不得影响游人通行和 危 及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游人应当文 明游园, 爱护公园绿化和设备设施 , 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管制 刀具、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园; (二) 损坏园内各类设备设施 ; (三) 寻衅滋事; (四) 携带具有 攻击性的宠物以及可能对游人 造成惊吓、 伤害的动物入园; (五) 携带犬类(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入园 ; 6(六)攀折树木,攀爬景石、雕塑等构筑物,翻越栏杆 (围墙)、绿 篱,践踏草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餐盒、食 品袋、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垃圾; (七)在公园 禁烟区内吸烟、使用明火; (八)在非指定区 域轮滑、打陀螺、甩鞭子、放风筝、游 泳、滑冰(雪)、垂钓、烧烤、露营; (九)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散发 广告品等; (十)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热气球,玩弹射玩具等; (十一)采石取土,开垦耕种,损毁花草树木; (十二)放 牧畜禽,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 喂区投喂动 物等; (十三) 焚烧枝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十四)在公园内放生 ; (十五)行 乞算命;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序良俗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避难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服务监督电 话及联系人 员信息,并在公园区 域内主要 路桥、广场、出入 口等处设置视 频监控设备。 7公园内的 餐饮服务、 动植物防疫、防病虫害等安全 措施,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园所在地公安机关 可以根据公园规模及 容量 设置警务室或者流动警务站(车),负责 辖区内公园的日常 治 安管理,及 时制止、查处公园内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 风、防 雪、防汛、防雷、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 动等原因造成游客数量 上升而出现安全隐患的,或者出现紧急情况的,公园管理单位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采取限制游客进园、 疏散等应急 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十条 发生 重大自然灾 害等突发事 件需要进入公园避 险 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及 时开放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公 园绿地, 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园树木的,由城市综 合管理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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