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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7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 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和 德治相结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引领 , 以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 丰富多彩的文化 生活、 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为目 标,打造热情友好、开放包容、和谐宜居、浪漫美丽的现代文明 城市形象。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三)组织社会文明风尚行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推广先进经验; (四)指导、 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 监督;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 (六)做好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 -2-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 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工作。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 等群团组织应当 在各自 的工作范 围内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 要求,做好本 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 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 个人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 教育工作 者、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先进 模范 人物、 社会公 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率和示范 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3-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 尊重公序 良俗,践行市民 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 业规范等文明行为规范, 积极参 与社会公德、职 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建设,自 觉抵制不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倡导公民 维护公共秩序,自 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在公共场所注重自身形象,举 止文明、 着装得体,不 过度暴露身体,不大声喧哗; (二) 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 幼儿的人员; (三)观 看文艺演出、 体育 比赛时,遵守场馆秩序,服 从现 场管理; (四) 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 场馆, 主动将 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 影响; (五) 在公共水域进行 游泳、垂钓、捕捞等活动时,遵守水 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 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 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 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 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倡导公民 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 卫生,自 觉遵守下 列行为规范: -4-(一) 维护市容整洁, 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 悬挂、发放广 告传单; (二) 维护公共环境 卫生,不随地吐痰、 便溺,不乱扔烟头、 杂物; (三) 控制吸烟行为, 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 场所和区域内 吸烟; (四) 爱护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五)保 护水体环境, 不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 丢弃废弃物; (六)保 护大气环境, 不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不在露 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开展广 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 时,合理 使用音响器材 避免对他人造成 影响; (八)主动 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时,遵守本行政区域 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 (九)其他 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 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倡导公民文明生活,自 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践行 绿色、低碳的生活 方式; (二) 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 避免过度包 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 性餐具使用; (四) 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主动将生活 垃圾按照垃圾分 类规范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 分类收集容器内; -5-(五)文明用 餐,杜绝浪费; (六) 移风易俗,文明举办 节庆、婚丧事宜, 不搞烧香烧纸 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保护并合理 使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和 场所,不擅 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八)住宅小区内, 车辆应当按位 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 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 (九)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人牵领,主动 避让他人。 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不在 城市市区( 含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建制 镇)内养 烈性犬、 大型犬;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 第十四条 倡导公民文明 出行,自 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使用灯光、喇 叭,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 (二)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 人正在通过人行 横道,应当 停车让行; (三) 驾驶机动车遇有交叉路口阻塞时,依次停在路口以 外等候,不强行进入; (四) 驾驶机动车应当向两侧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和其他有 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 驾驶机动车时,避免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影响交通安全; -6-(六) 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不在车行道、人行 道和其他 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 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 带婴幼儿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八)车内人员 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 (九)行人通过人行 横道时,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不闯 红灯,安全快速通过; (十)其他文明 出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 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自 觉维 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不浏览、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抵制 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十六条 倡导公民文明 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爱护公共设施和文 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 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 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倡导公民文明 就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尊 重医务人员,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八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养和传 承优良家风家训。家庭成员之间 互敬互爱、 相互支持,重 视未成年人的 教育和引导,关心 老年人 的生活。 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第十九条 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 供者应当依法生产 经营,自觉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7-银行、邮政、 通 信、医院、 公共 交通等窗口服务行 业应当制定 优质服务标准。 支持和引导 企业主动发 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 等专项承诺。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 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 方式实 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 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 予以保护和援 助。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 尊重志愿者,珍惜志愿者的奉献成果,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常态化 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 志愿服务提 供便利条件。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 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 考录、 事 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 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 个人主动开展 赈灾捐赠、扶贫、助 残、救孤、 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 对空巢老 人、失独家庭、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 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自愿捐 献遗体和人体 器官(组织)。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 配偶、父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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