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9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土地,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 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遵循 统筹规划、先批后建、一
户一宅、安全适用、保持特色的 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
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乡村房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
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乡
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成立乡村建房理事会,通过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
协议等方式对乡村建房行为进行自治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制定乡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加强
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业务培训。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和完善乡镇
2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经批准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
规划应当予以公开。村庄规划应当简明实用,符合村镇实际,
体现当地特色。县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
庄规划编制经费。
第七条 乡村房屋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
村庄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整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提倡建
房选址相对集中,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禁止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林地,鼓励统筹利用闲 置村部、学校 、
厂房等现有房屋改造、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 。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用地选址
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村房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县级
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农村居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
第九条 乡村房屋建设不得影响国防设施及公路、铁路、
水库、消防、管线、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 网站、政
3务大厅、村级服务 平台等,公开乡村建房的 申请条件、申请资
料目录、 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 权限、审批 程序、审
批时限以及乡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 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第十一条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
会集体 研究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 依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书和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证。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经 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
事业建设等,应当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经
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在乡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转用
审批手续。
涉及电力通道,占用林地、 河道或者公路沿线以及影响气
象设施及气象探测环境保 护的房屋建设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二条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 面积明显低于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出台的政策标准的 ;
(二)确需分户, 且经村民委员会 认定符合分户条 件的;
4(三)原住宅 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以 及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 要搬迁
安置的 ;向中心村、集镇 或者农村居民集中安置 点集聚的;
(四)原住宅 属D级危房,且无其他安全住房,需 要拆除
重建的;
(五) 因改善住房条 件,需要拆旧建新的 ;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审批 :
(一) 出租、出卖、赠与他人 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宅
基地及其地上建筑 物,或者将住房改作他用, 再申请宅基地建
房的;
(二)以现有 家庭成员不具备分户条 件的;
(三) 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
(四)现有宅基地 面积能够满足分户需 要,要求新增建房
用地的 ;
(五) 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 供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 ;
(六) 申请建房户有 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未 处理结案的;
(七)申请建房用地 存在权属争议的;
(八)申请建房用地 已列入规划改造、 征迁范围的;
(九)其他 不符合申请建房条 件的。
5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
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 布乡村住房建
设标准,合理确定乡村住房的用地 面积、基 底面积、建筑 面积,
严格控制建筑 层数和建筑高度。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技术
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乡村住房设计通用 示范图集,免费提 供
给农村居民选 择使用。农村居民 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从通用示
范图集中选 取合适的设计方 案。
第十六条 房屋建设应当符合村庄整体 风貌。鼓励推广绿色
建筑。提倡乡村房屋建设保持传统民 族特色和 湘南民居 风格。
重点地区和 重要地段等应当 形成统一的建筑 风貌。
第四章 建房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在房屋开工建设 前,应当在施工
现场设立建房监督 牌,将土地审批 面积、房屋占地 面积、房屋
建筑面积、高度、 朝向等进行公 示。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 做到选址、 放线和竣工核实到场,确保房屋建设
与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 书内容一致。乡镇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房屋建设 动态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和 查处违
6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筑工
匠库。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选 择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工匠 或者有
资质的建筑施工 单位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 同村民委员会指导建房户与建筑工匠
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 同,明确质 量安全责任、 竣工后的质
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筑工匠和施工 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 严格遵守施工规
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做好施工 记
录,保 证施工资 料完整。
鼓励承建方或者建房户为建房施工人员 购买建筑意外伤害
保险。
第二十条 乡村房屋建设 竣工后,建设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就
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的内容,向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核实或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核实。未经 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 不动
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旧房应当 在新建房
屋竣工后六 个月内, 由建房户自行 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房
屋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7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 引导,建立乡村房屋安全管理 电
子数据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村建房 承建方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
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建方处以两千元以上五 千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一)无图施工、 不按设计 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的;
(二) 不按有关 技术规定施工 或者使用不符合工 程质量要
求的建筑 材料和建筑构 件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
要责任人和 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的, 或者未按法定
程序编制、审批、 修改乡镇、村庄规划, 影响乡村建房审批的 ;
(二)未依法 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 及时调整土地 承包经
营权,导致规划难以实施, 影响乡村建房审批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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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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