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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州 市乡 村 旅 游 促 进 条 例 (2019年7月31 日 湖 州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2019年9月27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乡村 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产 业发展、服务保障、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乡村旅游活动,是指依托乡村自然、人文资 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康养、研学、体验等。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乡村旅 游工作,组织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 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人民政 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 、 秩序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依法设立的乡村旅游工作机构, 负责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 村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旅游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 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 督管理、体育、统计、综合行政执法、大数据发展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 源,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乡村旅游;依法建设和管理本村的旅 游公共设施;加强自治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利用村集体所有或者 使用的资源发展乡村旅游。 村民会议可以将文明经营、秩序维护纳入村规民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 行职责,依法对乡村旅游中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 村旅游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促进其发挥作用。 — 2—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育宣传、业 务咨询、 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 与相关行业协会的交 流合作; 参与行业政策制定、 诚信体系建设、市场 信息发布、旅游产 品 推介等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环 太湖滨湖休闲、 西部自然生 态、东部水乡民 俗乡村旅游为重 点,推进乡村旅游 品质化、 特 色化、集 聚化发展,促进 全域旅游。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乡村旅游 与保护生态环境 相协调 原则,依法组织 编制和实施乡村旅游 专项规划, 并做到 与相关专项规划相 衔接。 新建、改建、 扩建乡村旅游 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 专项规 划要求。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 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地 方标准,引导乡村旅游 经营者按照 标准提供服务。 鼓励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依法制定 团体标准、企业 标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 世界乡村旅游大会等 平台, 开展交 流研讨、形象宣传、产 品推介等活动,提升本市乡村旅 游品质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开展乡村旅 — 3—游发展研究。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旅游 与农业、文化、 科技、体育等产业 融合,支持乡村旅游 新产业、 新业态发展。 鼓励依托特色小镇、特色村落、太湖溇港、桑基鱼塘、爱 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丝绸、茶、瓷、湖笔、酒、竹等旅游资源, 开发特色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挖掘和利用 博物馆、纪念馆、艺术馆、非物质文化 遗 产、农 耕文化、农事民 俗等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本行政区域内和 周 边的旅游资源,引导乡村旅游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设计、开发、 推广乡村旅游 线路。 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加强 跨区域、 跨业态合作,共 同开发 推介乡村旅游 线路,组织相关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乡村旅游 投资 的政策措施, 鼓励、引导和规 范工商资本开发乡村旅游 项目, 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投资乡村旅游 项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工商资本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等共 同开发和经营当地的旅游资源。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的 有关规定,根据有利 于促进民 宿(农家乐)发展的 原则,制定 民宿(农家乐)管理办法。 — 4—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规 范民宿(农家乐)等级 评定,建立 退出机制,支持 精品民宿(农家乐)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休闲农场、休闲农 庄等乡村旅游 项目 开展果蔬采摘、产品展示、科普教育、农事体验等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 符合投资、产 值、就业、产业规 模等 要求的休闲农业 项目,可以依法 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使用休闲农业设施。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 美丽乡村建设 成果 完善旅游公共设施, 挖掘旅游资源,根据实际 推进景区村庄建 设。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 专业机构经营 景区村庄的,应当对委 托经营的集体资产、经营期 限、利益 分配等进行约定。市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 并推广 景区村庄委托经营合 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及 时有 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将 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 闲农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确定为政府 采购的入围供应商。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 企业和工会组织依法委托 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休闲农 庄等乡村旅游经营者提 供 交通、 食宿、会务和职工 疗休养等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挖掘、生产、 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 品、工艺品、文化 创意产品,支持建立农 副产品交易市场、 特 — 5—色商店、农村电商等 平台,促进旅游 购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乡村旅 游发展的实际 需要,推进乡村公 路、旅游 绿道、旅游集 散(换 乘)中心、交通旅游 驿站、停车场(位)、充电桩、公共 厕所 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 需 要,规划开通乡村旅游产业集 聚区、景区、景区村庄的旅游 客 运专线或者旅游公交, 满足旅游者的交通 需求。 第十九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保障 “最 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为乡村旅游经营者办理 证照提供便利 服务。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 需要 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合理 布局急救站点,为旅游者提 供及 时的医疗急救服务;联合 红十字会开展急 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 培训。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预留用地空间,每年安 排一定的用地指 标用于乡村旅游 项目建设。通过 全域土地综合 整治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应当安 排一定的用地指 标用于 乡村旅游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的 低丘缓坡开发 利用和生态 “坡地村镇 ”政策,可以 采取点状布局、垂直开发、 差别供地等方式,为乡村旅游 项目提供用地。 — 6—鼓励依法利用农村 零星的存量建设用地、闲 置宅基地、闲 置农房、 废弃矿山,开发乡村旅游 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 金,加强资 金统筹,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应当重 点用于乡村旅游发展。 鼓励和支持 金融、保险机构为乡村旅游发展提 供融资、保 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旅游人 才引 进、培养和使用的 激励措施,对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做 出突出 贡献的带头人、高 层次人才、返乡创业人员等 给予奖励;对符 合条件的乡村旅游人 才,纳入 南太湖系列人才工程。 鼓励和支持高等 院校、中等职业学 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 作,培养实用 型乡村旅游 专业人才。 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服务 技能的 培训,提升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 智慧 城市建设,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乡村旅游 科学化、 精细化、 智能化管理水 平。 旅游公共 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拓展服务 功能,提 供信息咨询 纠纷处理、 信用评价等旅游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广电旅游 等有关部门,根据国 家标准依法制定 具有本地 特色的乡村旅游 — 7—标志的地方标准。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产业集 聚区、景区、景区村庄按照地 方标准设置标志。 第二十五条 乡村旅游 项目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检验、 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执行。 经营水 上漂流、滑草、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 风险性的乡村旅游 项目,法律、法规 未规定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乡村旅游产业集 聚区、景区、景区村庄应当 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 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 时 化解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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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19-10-2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19-10-2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2019-10-2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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