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黑龙江省人
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 的决定》 修
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9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 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
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
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职工素
质较高,业务工作一流,社会形象良好,充分发挥示范引
领作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第三条 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2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升公民思
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弘扬东北抗
联精神、 北大荒精神、 大庆精神、 铁人精神 ,培养担当民族复
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推动 黑龙江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
调发展,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
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 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省、市、县驻省外机构,均属文明单
位建设范围。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
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单
位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
单位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
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 立健全多渠道经费保
障机制, 把开展文明单位建设 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3预算。
各相关单位应当 保障文明单位建设 所需必要条件。
第二章 条 件
第九条 文明单位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 开展理想 信念教育,培育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深入学习 宣传贯彻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职工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思想政治工作
取得实效。
(二) 开展爱国主义 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维护
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 改革发展的 伟大成就展示、重大
历史事件纪念活动、中 华民族传统节庆等形式增强职工 对国
家和民族的 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三)开展道德建设, 对职工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个人 品德教育,激发职工形成 善良的道德 意愿
和道德 情感,培育正 确的道德 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
实践能力。单位 风气端正良好,人际关 系健康。
(四)弘扬中 华优秀文化,践行讲仁爱、重民本、 守诚
信、崇正义、 尚和合、 求大同的时代价值, 继承革命精神,发
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4体活动, 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 网,职工文化素养和 健康素
质较高。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
活动, 增强尊法学法 守法用法 意识,使职工养成依法办事
的习惯。
(六)开展诚信建设,进行政务 诚信、商务诚信、司法
公信和社会 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理念、规则 意识和契约精神,
在单位形成 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氛围。
(七)弘扬时代新 风,推进 移风易俗,倡导勤俭节约,
建设节约型单位;普及文明 礼仪,职工养成良好行为习 惯。
(八)履行社会责任, 参加公益活动,支持公益事业,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参加所在城市的文明 城市建设活
动,参与敬老助残、扶贫解困,助力乡村振兴。
(九)环境干净整洁,各类设施完好、功能齐全。
(十)领导 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有
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职工积极 参与建设活动,
主题建设活动行业特色突出、氛围浓厚、成效明 显。
第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 依法行政、 执政为民、 廉洁高效、
办事公道,决 策民主公 开,自觉 接受新闻舆论、社会公 众的
监督,公众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科学管理、 民主管理、 守法
经营,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 益同步提升,主要经济指标 居于5同行业 前列;全面落实和保障职工合法 权益。
第十二条 各市、 县、 系统可以从本地区、 本 系统实际出
发,依据上述条件,制定本级、本系统文明单位的 具体条件
和测评体系。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设 立文明单
位和文明单位标 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 命名和晋档升级实行 逐级申报推荐
和动态 命名管理。文明单位 每三年命名一次, 满三年重新 申
报命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在每届文明单位 申报前,应当公 布文明单位 测评体系、申报
和评选要求、命名后的奖励标准以及 奖励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六条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申报文明单位应当 采取自愿原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 开展文明单位建
设活动一年以上, 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 评,可以向县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起始申报县级文
明单位。6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
当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原则, 对本级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按
照文明单位 测评体系要求,对照本条例第二 章规定的条 件
认真组织量化打分测评和实地考察。
测评后符合标准的,应当 征求纪检监察、政法 综治、法
院、信访、 应急管理、 营商环境监督、 生态 环境、 公安等相关部
门的意见,查询该单位是 否具有不符合文明单位条 件的情
形。
初步确定候选名单后,应当在新 闻媒体进行公示,设
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 界监督;主动征求该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 下级或者下属单位、单位职工和 与其经常发生联 系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意见。公示期 限为五个工作日。
征集意见结束后,由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提 交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审议。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 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在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 命名。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 满三年, 并符合条件
的,可以申报同级文明单位标 兵。
文明单位标 兵在建设工作中 满三年, 并符合条件的,
可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条 市、 县级文明单位在建设工作中 满三年,社会
示范作用特 别突出, 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7市、县级文明单位标 兵在建设工作中 满三年,社会示范
作用特 别突出, 可以直接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标 兵。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 晋档升级, 由本级精神文明建
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申请并初步考核后,向上一级精
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
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 章规定程 序组织
考核命名。
晋档升级未成功的,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确认,保留原文明单位 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中直、 省直机关及其在哈尔滨市内所属单位
的文明单位命名工作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负责组织或者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办公室
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推荐。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 由命名机关的同级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与推荐部门双重负责,以推 荐部门为主。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应当加强自 身建设, 不断提高建
设水平,建 立定期汇报和发生 问题逐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行业 开展的其他建设活动 可以作为文明单
位建设中的 具体内容,命名时应当 使用本行业的 专用名称。8第二十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文明单
位应当按照国 家档案管理规定,建 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 档
案。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 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名称,合并、
分立以及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命名机关同级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对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应当 由
原命名机关重新 命名;对终止的单位,文明单位 称号自然
终止。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 奖励实行精神 鼓励和物质 奖励相
结合的原则。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 给予职工一次 性的物质 奖励。
省人民政府 命名的文明单位, 奖励资金应当按照 现行
经费开支渠道解决;市、县级人民政府 命名的文明单位, 奖
励资金应当由命名机关同级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解决。
中直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 奖励资金可以按照 现
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各类自收自支单位及其他组织 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
奖励资金可以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实际 情况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 将企业
获评文明单位 情况依法计入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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