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16日菏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
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
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
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烟
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
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
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
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
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和中考、高考期间加
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
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
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幼儿 园等教育机 构和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应当对 未
2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 识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 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
务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有
权对服务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 劝阻。
第六条 本市 下列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菏泽市城区 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
南外环以北区域;
(二)定 陶区、曹县、成武县、单县、 巨野县、郓城县、
鄄城县、东明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具体区域 由县区人民政
府划定并公 布。
第七条 本条例第 六条规定区域 之外的下列场所, 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 :
(一)机关办公场所 ;
(二)文物保 护单位;
(三)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 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
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
(四) 化工园区、加 油(气) 站、液化气供应站(点)、
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储存单位安全保 护范围;
(五)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 程,输变电、通 讯、燃油
燃气等设 施安全保 护区;
3(六)学校、幼儿 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
老机构、烈士陵园;
(七)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 绿地等重
点防火区 ;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 型水库管理区 以及灌溉渠
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
(九) 商场、集贸市场、 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 园、
室内公共 娱乐场所、公共文 化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 密集
场所;
(十) 停车场、桥梁、仓库;
(十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 层建筑物施工
现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 划定并公 布的其他场所。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场所,组织设 置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统 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 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八条 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发 布的重污染天气预 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发 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
4竹时间。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 警和中考、高考期间
发布相关信息时,应当 提示社会公 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 之外,市、
县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域、场所和时间,并 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区域、场所和时间 之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 确保安全, 不得有
下列行为 :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航空器、公共 绿
地、树木、人防工 程、地下管网等 抛掷燃放;
(二) 从建筑物内、 构筑物内、 屋顶、阳台等向外抛掷、
悬挂燃放;
(三) 妨碍行人、 车辆安全通行 ;
(四)其 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
的,应当 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 酒
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
反本条例规定为 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 服务。
5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 分级管理的规定, 向公安部门 提出申请,经
许可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和燃放作业 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三条 单位和 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 禁止行为的,有权
向公安部门 举报。
公安部门 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 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
果答复举报人,并对 举报人的 信息予以保密。
经查证属实的,对 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
民政府制定并公 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规定法律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 未规定法律责 任的,依
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
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处 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
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 个人,在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场所和时间,为 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 服务的, 由公
安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
6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
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 反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燃放作业
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部门责 令停止燃放,对责 任单位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构成民事侵权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 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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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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